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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當街裸拍,怎會沒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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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4 00:39:31 |顯示全部樓層
當街裸拍,怎會沒事?

前些日子,一家平面媒體在社會版頭條刊出一則新聞,報導今年 3 月的一個晚上,一位身材姣好的妙齡女郎,身著深色風衣,偕同一位男子行走在臺北市民生社區的街道時,那女子忽然用兩手將風衣向左右掀開,公然露出一絲不掛的身體。之後,竟還大膽地將當時所拍的裸照上傳網路,供網友欣賞,上傳的影片共有 35 秒,片中還有男人伸出的手,去撫摸那女子的胸部,女子口中吐出不雅言詞的鏡頭。影片上網後不只是引起網友的注意,也引起媒體的報導,警方獲知後怎能允許此一傷風敗俗事件在網路上瘋傳呢?於是便介入偵辦,首先他們從照片的背景查出拍攝地點是在臺北市的民生社區,旁邊還停有一輛白色小轎車,便判定這輛轎車應與本案有關,一經深入偵查,果真是該車的錢姓車主與他 27 歲的徐姓女友做的好事。後來警方將該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傳喚徐姓女子到庭,徐女當庭承認裸拍,並說明是她未經仔細思考下做的,現在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對!以後絕不會有再犯的情事了,請求檢察官原諒,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檢察官聴了徐女這番懇切的陳述,察知她犯罪後的態度良好,以前也未曽犯過罪,經過這次上偵查庭的教訓,衡量她未來也不敢再做出這種幾近嬉戲的犯罪行為,就網開一面,依職權對徐女為不起訴的處分!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對於犯罪的追訴,原則上是採取勵行追訴主義,但在一定的條件下,對於一些證據充分的輕微犯罪,允許檢察官可以依職權自由裁量,給予不起訴處分。此項不起訴處分又稱為相對的不起訴,相對的不起訴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中共有兩種,一種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這法條在一罪一罰的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實益不大,少有檢察官使用;另一種實務上最常見的相對不起訴處分,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法條中所指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係限制第三審上訴案件的法條。法條的前段,共定有七種限制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第一種是以案件的法定本刑為基準,凡是法定本刑最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都不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最高法院;至於二至七種都是以所犯罪名作為可否上訴第三審法院的依據,共列有刑法第320條及第321條的竊盜罪、第335條及第336條第2項的侵占罪、第339條及第341條的詐欺罪、第342條的背信罪、第346條的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的贓物罪等共六種罪名。檢察官欲依職權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必須先查清楚被告所犯的罪名,是否合於得依職權為不起訴的規定,否則處分即屬違法。

徐女所犯的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這罪名是合於職權不起訴的要件,這法條還定有另一個要件,即要求檢察官要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才可以為不起訴處分。刑法第57條原係規定法官對刑案被告為有罪判決時應加參酌的事項,法條所定尤應注意事項共列有10款: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其中最主要的應該是這法條的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如果犯罪行為人沒有改悔向善的決心,這位檢察官縱然費盡心血,找理由依職權給她不起訴,過幾天又犯了更重的罪,豈不是枉費了檢察官一番苦心!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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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裸拍族未必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等行政罰與刑罰之責任。然善良風俗的禮教,雖然看似束縛,卻也如城池一般,讓我們免於情慾的侵逼,裸拍族固可免法律責任,然而是否該遠離試探,以免蟻穴潰堤?則是我們必須深思的問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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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3 17:14:58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有上法院在台灣只要記得"有悔意",什麼罪都會有機會輕判或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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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11 07:34:27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司法正義超然台灣司法怎麼沒人信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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