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0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明確商港區域外港埠設施管理依據 行政院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草案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6-30 08:31: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確商港區域外港埠設施管理依據 行政院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草案

行政院昨(6/16)日院會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及第21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國營事業在商港區域外興建港埠設施與營運管理的法源依據,並明定違反規定的處罰,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及穩定能源供應。

經濟部指出,原商港法第13條規定,在商港區域外興建的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的管理準該法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另訂有輔助港相關規定,然現已修正刪除。為使相關事項的管理有所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草案第21條之1第1項增訂國營事業為所需原物料、設備、器材及產品的裝卸,有於商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的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

經濟部說明,關於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劃定的程序,依草案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其裝卸及特殊設施的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同條第3項明定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至於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的處理,有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必要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而違反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草案第21條之2規定依其違反行為由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6-7-4 14:19

© 2004-2026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