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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存款人類型 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二十七)日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文,將要保機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的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單列一類存款人類型,並增訂此類使用者於同一要保機構的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
金管會指出,去(一百一十)年修正施行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其電子票證業務,分別整併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管理,也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於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的款項,而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兼營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業務所收受的儲值款項,為存款保險標的。
本次配合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將要保機構依該條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的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的使用者,都增列為存款人類型,並於同條第4項增訂此款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的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另外,其立法意旨,該條所定存款人類型是單獨受存款保險保障,但各款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的存款則應合併歸戶,為使文字更精確,本次修正同條第2項文字,明定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各款」規定的每一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的存款應合併歸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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