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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臺版華爾街之狼印股票換鈔票 畫大餅吸金栽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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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16 00:5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臺版華爾街之狼印股票換鈔票 畫大餅吸金栽了

‧本案三審有罪判決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吸金案作出判決,有科技公司負責人虛增公司資本額,與另一名負責操盤、販售股票的男子聯手訛詐股民,儼然就是臺版華爾街之狼翻版,吸金高達兩億多元。更二審考量其已賠償部分被害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判處八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均沒收,該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有科技公司負責人透過會計師作帳虛偽增資,後經男子的協助,到五星級飯店舉辦法說會,還找來不知情的歐洲國家大使前來,並邀請大批記者,營造公司有能力生產高科技醫療器材,對外鼓吹並美化財報,炒高未上市股價行情,害投資人誤信而投資,全案吸金達兩億多元。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其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則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價證券」。股票盤商共同美化公司的財報、營運情況,以不實資訊向不特定人兜售未公開發行的公司股票,致投資人誤信為真而購買,吸金達兩億多元,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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