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6-7-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705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59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將對交通安全有重大危害的駕駛行為 納入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象
交通部(3/30)日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訂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加倍處罰並責令檢驗,並將對交通安全有重大危害的特定違規累犯的駕駛行為,將其納入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象。
交通部說明,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的修正,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第11條及第13條,將責令檢驗納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記明事項規定。
交通部指出,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提高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的裁罰金額。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若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處一千兩百元。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修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9款及第53條第1項的備註欄位增加說明,一年內違反同一條項每達三次,其為營業大型車每達二次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