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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我國證券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能力 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7)日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及第6條之2」,鼓勵證券商經營高資產客戶業務,並強化我國證券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能力。
金管會表示,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鼓勵證券商經營高資產客戶業務,新修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刪除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原應符合同條第1項第2款財務狀況各目的淨值標準及相關承諾規定,並參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第2款有關證券商申辦財富管理業務的財務狀況要求,修正證券商提供服務應符合財務狀況的標準。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我國證券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之能力,提供更多元的商品及服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2第3項,放寬已核准提供高資產客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的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的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的自然人委託買賣證券商或本國銀行的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依同條第2項所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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