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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由「廢棄物管理」邁向「資源管理」 行政院通過「環境雙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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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5-23 00:51: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由「廢棄物管理」邁向「資源管理」 行政院通過「環境雙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4/9)日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並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以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從產業、環境及社會等多面向整體推動。

行政院長表示,為實現「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目標,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第9條,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同草案第13條至第15條,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並打造綠色台灣品牌;同草案第21條、第31條,運用循環標誌、循環採購等途徑,以確保臺灣關鍵資源供應,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與完善法制,建構循環經濟願景。

環境部指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補強現行制度不足,特別針對非法棄置問題,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之1,落實責產源責任,將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新興廢棄物納入管理,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確保其生命週期終點能獲得妥善處理。同時,草案第39條至第39條之5及第77條,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十個部會管理不一致情形,從產源到最終使用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證機制。

為提升執法效能,廢棄物清理法草案第10條之1,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讓不法行為無所遁形。同草案第46條,更大幅加重刑事責任,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從五年提高至七年,並可併科最高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此外,同草案第71條至第71條之2,針對非法棄置案件,得於行政處分送達後,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確保遭棄置場址能清理復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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