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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寄存及留置送達的要件明確化 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日前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送達及其要件,且送達方式部分,將補充、寄存及留置送達的要件明確化,期提升送達效能,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正義。
司法院表示,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第136條及第137條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同法第124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新修條文就送達機關部分,新增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送達及其要件;當事人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得預納費用交執達員送達。此外,送達方式部分,將補充、寄存及留置送達的要件明確化,且公示送達公告可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朝無紙化邁進。
司法院指出,為避免因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人數眾多,致送達程序繁冗,新修條文增訂簡化送達對象及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等規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的送達代收人。新修條文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陳明的送達處所具優先性,增訂應受送達人的戶籍地亦為送達處所。同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新修條文將外國公示送達之生效期間則縮短為四十日,以提升送達效率。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為兼顧電子化潮流及當事人權益保障,法院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的法律效力及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間。明定判決正本得以電子文件製作送達,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矯正機關或拘禁處所的人送達該電子判決,應囑託該管長官列印紙本交付;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該管長官提出上訴狀,視為上訴期間內的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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