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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雲林縣遊民收容所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機關
現況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正街195巷36號
登錄理由: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採用木構屋架、磚造牆體建築,具有特殊之空間構造、格局、機能,收容空間採鐵格柵門,見證遊民收容政策的變遷,由監禁轉為輔導,具社會史意義。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構造方式反映當代營建技術,特殊之機能類型印證台灣二戰後初期的社會治理模式。
(三)具地區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少有特定建物類型兼具時代景歷史特色,反映台灣二戰後初期社會台理及收容輔導之情形,具地區建築類型特色及稀少性。
歷史沿革:
明末清初的海禁政策下,渡臺多以俗稱「羅漢腳」,亦即「遊民」為主。於是臺灣最早遊民收容機構,清領時期稱「棲流所」。日治時期的收容機構,絕大多數跟傳染病有關,諸如鼠疫、牛疫等。乞丐則多半導因身體殘疾,加上若未得家庭和醫療照顧,便遭社會所遺棄。
明治38年(1905)11月,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律令第二號」頒布〈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共5條規則及附則1條,藉頒布律令以戒告作用。早年「浮浪者」所指涉層面相當廣,除一般認知「乞丐、游民」外,尚有屬「地痞、流氓」性質,均可予以拘禁。根據文獻記載,被拘禁者光是斗六廳下便多達126人之多。斗六市公正街有一方原日治時期斗六郡「浮浪者收容所」的看板,二戰後被油漆覆寫,而成「遊民收容所」。
實地踏勘得見內部的拘禁室彷彿銅牆鐵壁,以鐵質圍欄作為拘禁室。一旁則有兩間較小的空間,木質製的門,是對有自殘行為者予以隔離之用。位於斗六市公正街的「浮浪者收容所」見證臺灣遊民處理政策,從早期拘禁轉為輔導安置,更是當今臺灣少數僅存「浮浪者收容所」之一。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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