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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80 歲且為身心失能 始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國稅局(4/20)日表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年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列報資格。
國稅局指出,年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列報一百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十八萬元,仍應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國稅局說明,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除了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外。尚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第2項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且一百十四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又身心失能者於一百十四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九十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亦得列報。惟一百十三年度已入住達九十日且持續入住至一百十四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之母於一百十四年度年滿八十一歲,民眾憑其母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民眾補齊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即可於一百十四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十八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者不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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