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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保險業就銀行通路投保案件執行關懷電訪作業 金管會修正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0)日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推動數位金融服務以提升國人透過銀行通路投保的便利性,並優化保險業就銀行通路投保案件執行關懷電訪作業。
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承保前電話訪問作業,得以視訊或遠距訪問等多元方式替代,加上關懷訪問亦可能採親訪或運用其他新興科技方式。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1項增訂親訪、視訊、遠距訪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關懷訪問措施,俾利保險業者執行相關作業。
金管會指出,考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12條已規定保險業應對新契約進行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隨機抽樣電訪,抽樣範圍涵蓋受理來自銀行行銷通路招攬案件,為簡化保險業執行作業,刪除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2項規定,保險業無須再針對未達同點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的保險商品案件進行抽樣電訪。又為利保險業者執行相關作業,以及使消費者得透過多元數位通知管道獲取保險業者的通知資訊,同點第2項,新增保險業得採簡訊、電子郵件或行動應用程式推送通知提醒要保人相關風險及得行使契約撤銷權;另考量金融科技運用應具優於傳統方式的效能,為落實數位化優勢及避免數位通知未送達且讓保戶知悉,影響保戶權益,保險業採數位通知方式者,應確保該等方式的通知已送達且經讀取,若有通知三次以上未經讀取者,保險業仍應補寄掛號提醒要保人。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規定的錄音或錄影紀錄保存期限規定為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3項的保存期限規定,由原本兩年調整為五年,以利保險業辦理相關作業之一致性。此外,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已針對壽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明定高資產客戶的資格條件,壽險業須確認高資產客戶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並為利簡化壽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作業流程,同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5項,明定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已訂定該業務的招攬控管措施,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保險業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已檢附該措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同點第1項至第3項應對高額保險費之要保人進行相關電訪作業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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