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6-7-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705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59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調降舞廳或舞場等法定稅率上限 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四月二十四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可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立法院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全國稅收為新臺幣二十二點五億元,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娛樂稅自三十一年施行迄今,現行課稅項目允宜配合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予以檢討及調整,又為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使娛樂稅課稅項目趨於合理,並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兼顧地方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此擬修正娛樂稅法。
財政部說明,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各種競技比賽及舞廳或舞場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的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的徵收率,調降娛樂稅法第5條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