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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4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設置者:
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1. 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公司及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2. 陽光社區:依「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定義,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三、補助條件: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四、補助標準及適用對象: (下列2款,擇一申請)
1. 陽光社區: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瓩。非
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
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2.非屬上述類型,依下列級距補助: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
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
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五、補助經費之範圍:
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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