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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切事物的根本是允許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3-6 23:30:54     標題: 一切事物的根本是允許

  伊斯蘭教所確定的第一個原則, 就是關於真主所創造的一切事物和一切利益的根本問題, 是合法與允許。 對於任何一切事物, 除非是真主出於立法者明確的明文判斷其為非法, 否則, 是不可以妄斷其為非法的。 如果明文不真實、不可靠-- 例如有一部其傳述線索無力的聖訓-- 或者明文沒有確切地表明其為禁止者時, 那麼, 問題仍然作為合法這一根本而存在。

  伊斯蘭教的學者們, 曾經引證類似下述這樣的【古蘭經】節文來推論:「一切事物和一切利益的根本是允許。」的論斷。 真主昭示:「祂已為你們創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 (【古蘭經】二章廿九節)

  「祂為你們而制服天地萬物」-- (【古蘭經】四十五章十三節)

  「難道你們不知道嗎?真主曾為你們制服天地間的一切, 祂博施你們表裏的恩惠。」-- (【古蘭經】三十一章二十節)

  真主不致於創造了這些事事物物, 並為人們制服了它們, 以此對人們施恩, 然後, 又將它們列為禁物, 而剝奪了人們享用它們的權利, 真主怎能如此輕率地朝令夕改?

  真主只禁戒其中部分事物, 那是出於一定的緣由和哲理, 我們將在後面談到這一問題。

  由此可知, 在伊斯蘭教的教律裏, 被禁忌事物的範圍是十分狹小, 而合法的事物, 其範圍卻相當廣泛。 那是昭示禁令的明確而真實的經典明文, 是極其有限的; 凡是經典的明文, 沒有昭示某類事物究竟是合法或非法時, 那麼就作為允許的事物而存在, 列入真主寬恕的範疇。

  在這種情況方面, 有下列聖訓為證:

  「凡是真主在其經典裏允許的, 都是合法的事物; 凡是他禁戒的, 都是非法的事物。 至於真主保持沉默而未加提及的, 都是一種寬恕。 那麼, 你們應當去接受真主的恩典。 因為真主確是不遺忘任何事物的。」 穆聖接著誦讀了【古蘭經】十九章六十四節這段經文:「你的主是不忘記的。」──(哈克穆聖訓集)

  據波斯人蘇萊曼傳述:有人請教穆聖關於動物脂肪和乳酪及皮革的斷法。 穆聖說:「合法的事物, 就是真主在其經典裏所允許的;非法的事物, 就是真主在其經典裏所禁戒的。 至於真主沒有明言而沉默的, 都是屬真主對你們所寬恕的。」-- (鐵爾密則和伊本·馬哲聖訓集)穆聖不願答覆請教者提出的這類細節問題, 而僅僅是給對方提出一個總原則, 以供他們在認識合法的事物和非法的事物方面, 有所參考和依據。 當他們明白了真主所禁戒的事物是那些時, 就足夠了。 因為除此而外的, 都是屬合法而佳美的事物。

  穆聖曾說過:「真主確已制定了若干義務, 那麼, 你們不可以忽視它們; 真主又劃定了許多界限, 那麼, 你們切莫去超越它們; 真主曾禁戒過一些事物, 那麼, 你們不要去觸犯它們; 還有許多事物, 真主未曾明言, 那是為了慈憫你們, 並非出於忘郤, 所以, 你們不必去尋根究底。」──(達爾古特尼和那威聖訓集)

  在合法的事物中含有無求於非法事物之因素

  伊斯蘭教不禁戒人們任何事物則已, 一但禁戒的話, 就以一種更好的事物來取代, 以便解決其需求, 而使他們滿足。 這是伊斯蘭教的優點之一, 也是給人們以便利。 這個問題, 伊本·蓋伊穆已闡述過。 (註:見【愛主者的花園】十頁和【簽字者的領袖】二卷一一一頁)

  伊斯蘭教禁止人們以抽簽來求得分配東西, 接著就以向真主祈求福利的祈禱來取代之。 (註:伊斯蘭教教導穆斯林:如果要去做某件事情, 他要既徵求別人的指教, 又要祈求真主賜給靈感。 穆聖說:「求得真主靈感者不致失敗; 請求別人指導者不會後悔。」所謂向真主求靈感, 就是請求真主給予指導, 在猶豫不決的兩者之間抉擇出最好的一方。 這種方法, 有傳統的拜功和祈禱詞。)

  伊斯蘭教禁止人們吃利息, 接著就以從事合法的有利可圖的貿易取代之;

  禁止人們賭博, 但允許通過有利益於教門的技術競賽如賽馬、賽駱駝、 射箭取勝而獲得獎金以代之;

  禁止男人穿著絲綢, 接著就以皮毛、亞麻、棉花所製成的各種盛裝取代之;

 

  禁止人們奸淫、雞奸、 同性戀, 接著就鼓勵人們以正當的結婚來取代之。

  禁止人們喝麻醉性的飲料, 接著就以有益於身心健康的許多可口的飲料取代之;

  禁止人們吃污穢的食物, 接著就以佳美的食物而取代之。

  如果我們這樣繼續探究伊斯蘭教全部教律的話, 我們必定會發現偉大的真主對其芸芸眾生, 如果在某個方面壓縮了其範圍, 那麼, 祂一定會在別的方面擴大其同性質的範圍。 因為真主不欲人們煩惱、 困難和負重, 相反是欲給他們容易、 幸福、 得道和慈惠。 正如-- 【古蘭經】所說:

  「真主欲為你們闡明禮義, 並指示你們先民的法程, 且赦宥你們。 真主是全知的, 是至睿的。 真主欲赦宥你們, 而順從私欲者, 郤欲你們違背真理。 真主欲減輕你們的負擔; 人是被造成懦弱的。」──(【古蘭經】四章廿六、 廿七、 廿八節)

  導致非法的事物者, 是非法的事物

  每當伊斯蘭教要禁戒任何一件事物, 它就同時禁戒可能導致該事物的一切手段, 堵住達到該事物的各種通道。 這是伊斯蘭教所確定的原則之一。

  比如禁戒奸淫, 那麼, 舉凡與奸淫有關的一切前奏和動機, 例如蒙昧時代的艷服出遊、 炫耀美色、 罪惡性的幽會、 男女無謂的混雜在一塊、 描繪祼體像、 無掩蔽的禮節、 下流的歌曲和色情的刊物…… 等也在禁戒之例。

  因此, 教律學家便確定這樣一條原理:凡是導致非法的事物者, 即是非法的事物。

  與伊斯蘭教教律的決定相似的, 還有這樣的情況:從事非法事物的罪責, 還不僅僅由直接違犯者所承擔, 而且還擴大了負責的範圍, 包括那些從物質上、 精神上積極致力於參與者。 至於應承擔多大的罪責, 要視其參與罪惡的程度和情況而定。 所以關於酒的問題, 穆聖除詛咒直接飲酒者外, 還詛咒釀造酒者、運輸酒者、 以酒宴客者、 買賣酒者、 間接吃酒的利潤者等與酒有關的幾種人物。 以後我們將要敘述到。

  利息問題, 穆聖詛咒吃利息者、 付利息者、 書寫利息契約者、 放利息的見證者。

  同樣地, 幫助或支持從事非法事物者, 為即非法事物; 幫助、 或支持從事非法事物者的人物, 也即罪惡的同謀者。

  食物與飲料方面

  自古以來, 各個民族的人們, 在飲食這個生活問題上, 甚麼可以飲食, 甚麼不可以飲食, 都各有不同的見解, 尤其在動物性食物問題上, 分歧較大。

  至於植物性的食物和飲料, 對整個人類來說, 並沒有更多的差別。 在這方面, 伊斯蘭教僅僅禁戒其中轉化成酒類的飲料, 不論它們是由葡萄、 或由大麥、 小麥, 或由其他任何一種物質製成。 這些原料一旦經發酵變成了酒, 就在禁戒之列。

  同樣地, 凡使人麻醉和精神萎靡, 危害身體健康的一切飲食, 伊斯蘭教也加以禁戒。 對此, 我們將在後面談到。 至於動物性食物, 各宗教和各種集團在這個問題上, 分歧十分懸殊。

  婆羅門是怎樣看待宰殺動物和吃動物肉的?

  世上有一些集團, 如婆羅門(印度四個階級中最高的一個階級, 即僧侶階級)和自封的哲學家, 給自己定了一條禁戒:不宰殺動物, 也不吃動物肉, 他們只靠植物性食物生活。 他們說:「宰殺動物, 是人類對像自己一樣的生物的殘忍, 人們不應該剝奪任何生物的主宰權利。」

  但是, 我們研究了萬物以後, 我們認識到真主創造世上這些生物, 牠們自身並不具有任何目的, 因為牠們沒有被賦予理性和意志。 我們認為牠們的天然位置是被制服來為人類服務。 那麼人們把牠們屠宰以後, 利用其肉作食物, 並不為怪, 正如我們利用牠們作交通, 載運工具一樣正常。

  同樣地, 我們從真主寓於宇宙萬物中的規律來看, 我們還認識到低等類生物, 常常被犧牲為高等類生物的利益服務, 比如茂盛的綠色植物, 往往為滋養動物而被折斷或割掉, 而動物又為人提供滋養而被屠宰, 甚至個人為了集體的利益而要戰鬥, 被殺。

  人們即使拒絕宰殺動物, 也決不會免於死亡和損傷。 彼此雖然不致於互相捕獲, 但人人都不免要壽終正寢; 有時這種壽終之痛苦, 對人來說還要比立即使他致命的利刃還厲害。

  猶太教和基督教所禁食的動物

  在對待所有天啟的宗教方面, 真主對其中的猶太教徒, 禁止他們吃許多陸棲動物和水中的生物, 這在【舊約】利未記十一章(有關禁食的條例)。

  【古蘭經】裏曾經提到過一部分真主對猶太教徒禁戒的食物。 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的, 那是因為他們之不義和罪惡, 出自真主對他們的一種剝奪權利性的懲罰。 真主說:「我只禁戒猶太教徒吃一切有爪的禽獸, 又禁戒他們吃牛羊的脂油, 惟牛羊脊上或骨間的脂油除外。 這是因為他們的不義而加於他們的懲罰, 我確是誠實的。」-- (【古蘭經】六章一四六節)

  這是猶太教徒的情況。 至於基督教徒, 在這方面, 法定他們要從屬於猶太教徒, 而且【引支勒】(新約)已宣佈耶穌(基督)的來臨, 不是為了破壞這一法令, 相反, 是要來完善這法令。 可是基督教徒, 郤把【討拉特】(舊約原本)中對他們曾經禁戒, 而【引支勒】(新約原本)又未廢除的禁戒食物, 一律作為合法食物。 他們跟隨他們的聖徒保羅的後塵, 把所有的食物和飲料都作為合法的東西加以飲食, 只有為偶像而屠宰的例外。

  保羅說明這樣泛食泛飲的原因是:所有純潔的東西, 是歸純潔者所享有; 進入口腔裏的食物, 不會把口腔污染。 但是由口腔裏吐出來的才會污染了口腔。

  因此, 基督教徒曾經把吃豬肉當成是合法的, 儘管豬肉在【討拉特】經中, 至今一直是有明文加以禁戒的。

文出: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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