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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婚姻制度 - 太魯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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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驛動的心
時間:
2011-3-22 14:19:02
標題:
婚姻制度 - 太魯閣族
1﹑太魯閣族無招贅婚
2﹑提親
(1)﹑孩子長大了父母親提出婚姻之事
(2)﹑對象之選擇權是由父母決定
(3)﹑提親時要帶親族及長老同去
到了女方家時長老先開口說︰「我們專程來﹐是據所知﹐貴家有最好的麻苗﹐我們希望拿到到這苗﹐不知道貴方家長有沒有…高見」﹐若沒有意見﹐表示贊同﹐續談訂婚事宜。若有意見,下次再來至少三至四次。
3﹑訂婚
(1)、訂婚後三年至五年才可結婚。
(2)、訂婚時男方在女方家﹐殺一隻豬與家族一起喝酒 ﹐長為見證人。
(3)、談成後長老拿出一碗水雙方用手指頭浸泡在水裡以示立約。
(4)﹑男方要在女方家做工30到50天時間到了就殺豬舉行婚宴。
4﹑結婚
(1)﹑聘禮有土地一塊﹐或二塊﹐蕃刀十隻或十五隻﹐斧頭五隻。因聘禮的多少是關係到新娘的名譽﹐社會地位和價值。時有男方拒絕女方家長要求或條件﹐而不成婚的事。
(2)﹑嚴禁近親結婚﹐但到了第三代第四代是允許的。否則會遭到Utux(神、祖靈)之懲罰﹐子孫生出會得怪病叫Msuluh(發高燒高熱病及癲癇甚至死亡)。
5﹑掠奪婚
(1)﹑從敵對的部落或不同氏族在攻打部落時﹐掠奪來的婦女。
(2)﹑掠奪來的婦女﹐被安置在頭目家。
(3)﹑部落的男青年﹐若對她有愛意﹐須經頭目及長老商量決定。使可為其舉行婚禮﹐並一切由頭目及長老全權負責﹐費用部落有力者贊助。
6﹑強制婚
A﹑條件
(1)﹑適婚且品德好的男年輕人﹐及適婚且品德好的的小姐。
(2)﹑男方家境貧困﹐或無父母至無力負擔聘禮者。
(3)﹑女方家境貧困﹐或無父母無人照顧者。
B﹑過程
(1)﹑男方經過部落頭目長老及親戚的商量來決定。
(2)﹑女方部落頭目長老來決定。
(3)﹑經有人介紹(註:指雙方頭目長老相互介紹男女青年而男女青年未曾見面)。
(4)﹑男方部落的頭目長老及親戚代表男方去和女方部落的頭目長老及親戚馬上協商同意﹐並決定擇期去強婚。
(5)﹑一切費用由部落有財力者負責。
(6)﹑雙方頭目長老及親戚都來參加。
轉自:台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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