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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東說最近物價調漲,所以要漲我的房租,我該怎麼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3-25 01:25:17     標題: 房東說最近物價調漲,所以要漲我的房租,我該怎麼辦?

房東能不能漲價,就要看你當初與房東簽約,是否有明訂租屋期限!
因此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房屋租賃契約訂有期限者:如果您與房東訂契約同時,已明訂租約期限的話,那麼房東就不得任意調漲你的房租了。
2.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有期限者:由於房子屬於不動產,會有價值的增損變動,因此房東可以向法院聲請增減租金;又房東亦可因為增加設備而調漲租金。

文出: 台灣法律諮詢網

作者: 泠楓    時間: 2011-3-26 03:40:08

房東想要以漲租來逼走大大﹐然而租賃契約係屬雙方合意所訂立之契約﹐不得由房東單獨調漲﹐因此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大大可以拒絕。而且根據《土地法》97條﹐房屋租金不能超過房屋及土地申報總額年息10%(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10再÷12﹐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過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強制降低租金。


有許多房客在發生租屋糾紛時﹐才會發現當時所簽下的租賃契約是一份不公平的契約﹐這時候房客常會有質疑﹐為什麼這種契約還能成立呢﹖

  針對這一點﹐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契約自由原則」﹐在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    得乾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

  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

  同樣地﹐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如果契約內容要修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修改﹐如有爭議﹐就必須依照法律來判定了。

  所以﹐在以下的案例中-----

租金調漲的部分﹐在契約期限內﹐房東要調漲房租﹐需經過大大同意﹐如果你們不同意﹐房東是不能調漲房租的。
參考法條﹕民法債編契約自由原則

在提前解約的部分﹐如同上列的敘述提到的﹕租賃期間內一方若擬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不管是房東或是房客﹐只要有一方想解約﹐不管是什麼樣的理由﹐都可以經由提前一個月通知之後﹐即終止租約。
參考法條﹕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參考法條﹕民法第450條第三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關於賠償的方面:假設板主,因個人物品多﹐搬家很麻煩﹐甚至可能需要請搬家公司幫忙﹐這樣子的花費﹐可能在你們的預算外﹐也造成你們經濟上的負擔﹐可以商請房東付一些協助板主搬遷的費用。
要看契約內是否有提及賠償的部分﹐如果沒有,外加房東不願意﹐板主就無法獲得賠償了。
參考法條﹕民法債編契約自由原則

大大應藉由這次的租屋裡得到經驗﹐那就是在契約內除了注意提前解約的約定之外﹐更要註明提前解約的一方所必須負擔的違約金額為多少。

可以給板主一個觀念﹐這份書面契約記載的是你們與房東雙方共同約定的事項﹐而且經過雙方簽名蓋章﹐表示租賃雙方同意這些內容且願意遵守﹐所以﹐不管契約的約定內容是什麼﹐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

現在的狀況是房東要調漲不接受就解約,請大大搬離﹐大大有可能因為無法得到賠償而覺得受到不合理的待遇﹐但是如果情況相反﹐變成大大要提前解約﹐房東一樣無法要求大大賠償﹗

所以﹐在簽約之前就要看清楚所有的條文﹐是不是每一條大大.都可以接受﹐如果有疑慮就要與房東溝通清楚﹐才不會住進去之後又發生問題,看清條文及有效溝通才能保障雙方。

如大大﹐希望繼續居住﹐那麼﹐如果房東願意退讓一點﹐降低調漲的幅度﹐自己是否可接受做考慮
如果大大可以接受租金稍微調漲﹐那麼就多與房東溝通﹐就租金調整的幅度來做斡旋。

如果大大實在絲毫不願妥協﹐那麼,就必須要針對提前解約部分賠償金的金額來做溝通了。
前提是契約內是有提及賠償的部分﹐大大才可要求賠償金,金額則是看合約內容訂定。
當然,大大也可使用上頭我一開始提及的第三點著手也可。
作者: tonny0928    時間: 2011-3-26 16:14:22

我的看法是 無解...因為 權利在別人的手上...
租 房子 一直有漲租的問題..住的好好的 就要漲房租..要租不租...很氣...
我年輕氣盛時 也有過與房東上簡易法庭的經驗..就是漲房租...
租房子時都談好 也找代書簽約.也將簽約書送法院認證...
兩個月 房東來說要漲房租.. 我跑去找代書說 代書說 你可以不同意 但是 房東如果 堅持..
要兩照再協調..房東堅持.. 代書也沒輒..房東要討回 就將 案件送上法院. 我就繼續住...
上了兩次的法院. 房東都不出庭...費時費神....又上 調解委員會...多次..
時間沒有到期 我就已經搬家了...牠又叼難我的壓金...很嘔..很氣...又扣錢..又賠東賠西...
所以. 自己存錢有自己的房子 較實在...
或是 你運氣好 碰到好房東.. 我的最後一任的房東就很好 讓我唸唸不忘...
祝你好運..租到好房子 碰到好房東...
作者: f987654222    時間: 2011-9-6 23:23:11

通常租房子似乎都是半年或一年以上
大概只有少數是一個月兩個月那種
我想如果有簽名且租半年以上時間也未到
房東想漲價應該是很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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