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 Scheler認為,價值本身不只在其形式方面可實現其客觀有效性,而且在其實質內容方面應已包含了其客觀有效性。價值且可依一定的標準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為感覺價值,二為生命力價值,三為精神價值,四為宗教價值。判定一類定性價值高低的普遍性之綜合標準:一是其持久性。其內在的延續性越長,則價值越高,例如幸福之於片刻的愉快,愛之於暫時的喜歡,便是明顯的例子;而由道家至新道家或由儒學至新儒學,其延續性已超過兩千五百年。二是其不可分性。較高的價值常不能像較低的價值那樣被眾人分割享有,如藝術品不能被分割,食品只有分割才可以被人享有;而不論新道家或新儒學,我們皆強調「吾道一以貫之」。三是其相對統合性,亦即其相對獨立性。越能統合其他價值而存在的,其價值越高,如有用依賴愉快的價值,愉快依賴生命力的價值,生命力依賴於精神的價值;精神的價值則常是這一序列中較高的價值,它構成了有價值的生活;因為新道家及新儒學皆強調「吾道一以貫之」,故自應具有其應有的統合力。四是其滿足的程度。一項包括深度和強度兩方面的價值,使人或人類社會得到滿足的程度越大,其在價值等級序列中所處的地位也越高。此處的價值深度可用總效用、總社會福利、及總產值的測量觀念來加以測定,它決定了其總價值;價值強度則可用邊際效用、邊際社會福利、及邊際產值的測量觀念來加以測定,它決定了其邊際單位價值。其實,這種「滿足程度」的評價標準已十足回歸至經濟學的價值觀念。五是其越少與「依賴特殊自然機體不穩定的主觀感情類型」發生關係,價值就越高。故僅僅有用的東西比起宗教,其價值就低。以主觀感情類型為基礎的彼岸世界之宗教,自然比以「道法自然」類型為基礎的此岸世界之宗教價值來得低。佛教、猶太教、基督教、及回教大致皆以彼岸世界的來世追求為主,可能就是以主觀感情類型為基礎的宗教;而新道家與新儒學則是以此岸世界的客觀今生追求為主,應可視為是以「道法自然(自然有其客觀性)」為基礎的宗教。上面所提及的創造道與全知全能的西方上帝似頗難與此岸世界的演化道相銜接,所以才會有西方的科學革命與宗教革命發生,但西方的宗教革命迄今似手仍沒有真正解決此種重要的銜接課題。亦即創造道與實證道、規範道兩者的關係基本上是斷裂的,只有新道家與新儒學的演化道大致才能與實證道、規範道兩者的關係緊密地銜接在一起〔林國雄1998a〕。George Edward Moore認為,「善」是簡單的,不可分析和定義的。「善」的簡單性由上面持久性、不可分性、相對統合性、滿足程度、及道法自然性五項評價標準,已能看出其端倪。但善的不可分析性和不可定義性,與Moore認為「善的事物」或「善的東西」卻可以下定義是互相衝突的。筆者認為善仍具有其可分析性和可定義性,譬如合理的效用函數的存在乃是我們對個人(含家庭)行為的善所下的貼切定義;合理的社會福利函數的存在乃是我們對社會(或國家)行為的善所下的貼切定義;合理的生產函數、利潤函數、收益函數、成本函數、及新儒學經營的合理八卦因果鏈條的存在,乃是我們對生產行為的善所下的貼切定義;能下定義,當然多少也就具有其可分析性了。由此可見,新道家與新儒學的思維聯貫,其所能產生的推論功效,將是多麼地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