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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終於解脫一半了... [列印本頁]

作者: 福爾摩斯    時間: 2011-7-6 22:13:21     標題: 終於解脫一半了...

從去年被叫去台北作筆錄...
今年被地檢署傳喚開偵查庭...
今天終於得到好消息了~不起訴...

網路上話還是不要亂講~因為動不動就有人會提告...
就算你評論的字眼再輕~愛告人的一樣會東告西告...

同意一件事被告兩次...
"五告雖"...

第二件根本與我無關~還是被告了...
最近也又去做完筆錄...
接下來又要開偵查庭...
繼續靜待不起訴...

現在網路上有人真的靠訴訟在賺和解金...
各位小心不要被這種人釣上...
謹言慎行...
作者: 多比    時間: 2011-7-6 23:14:50

恭喜大大終於可以鬆了一口氣了!
的確~這世界甚麼樣的人都有!
一種米養百樣人!
作者: 福爾摩斯    時間: 2011-7-6 23:33:22

的確是鬆了一口氣...
但我還必須再鬆另一口氣才算真的解脫...
我名字下方的那個地方~我奉勸大家真的不要去...
因為裡面一堆靠訴訟維生的人...

因該沒有人看過開偵查庭得分三天的吧...
這樣你就知道總共多少人被告了...
作者: 日光ㄚ爆    時間: 2011-7-7 02:34:23

所以回文要有技巧...

別辱罵 或 回一些情緒的字眼

這年頭什麼人都有

希望你早日脫離苦海XD
作者: aacby321    時間: 2011-7-7 13:42:14     標題: 回覆 #1 福爾摩斯 的帖子

摁對啊, 網路上講話要很小心~~
發表前不妨多看2次, 不然得不償失
作者: 田村淳    時間: 2011-7-7 17:57:49

論述在網路上最容易觸犯的刑法《毀謗罪》

成立罪名因素

1.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幹XX、白X、X障等等不具有事實的內容。

2.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指XXX是同性戀、XXX曾作過XXX事情。
(這點要特別說明的是,具體事實是屬於〝私德〞範圍的皆受法律的個人隱私權保障)

───────────────────────────────────────────────

罪名不成立因素

1.沒有指名道姓,例:聊天室中罵人,但並無指名道姓,所以不構成毀謗罪,就像妳在大街上大罵X妳娘也不會有人去告妳。

2.暱稱,於法不具有代表〝個人〞的,例:我在某網站大罵〝孤星寒夜〞是笨蛋(抱歉XD借田某舉例一下)。
 (由於暱稱不具有代表個人性,所以於法無法判定我所罵的孤星寒夜是指哪個孤星寒夜)

3.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只是陳述的事情不得與當事人的〝私德〞有關。
 (這點田某也無法舉例,這會由法官判定是否會損及當事人的名譽或公共利益)

────────────────────────────────────────────────

其實在網路上要罵人太簡單了,只要避掉某些規則在律法邊遊走,一般很難構成毀謗罪。

最簡單的就是,指桑罵槐,除非當事人自己把自己套進去。

例如:孤星寒夜大開討論串內容大概是說孤星寒夜大對同性戀表示贊同,你走進去看孤星寒夜大不順眼妳也可以罵她。

直接說:同性戀都是喜歡同性戀的嗎?

即便孤星寒夜大不是同性戀,你也是拐個彎批孤星寒夜大是同性戀。

一來並無直指孤星寒夜大也沒說明你回文當中所指何人,所以於法不構成毀謗罪。

當然還有更多罵人又不會被告的方法啦XD在這裡就不繼續論述了。

在下不是教你使壞,而是教你自保lol。

抱歉啦,孤星寒夜大。若有感到不自在請自行編輯內文或者D文。

以上舉例事項皆不屬事實,請大家別誤會了= ="。

《 本帖最後由 田村淳 於 2011-7-7 18:04 編輯 》
作者: 福爾摩斯    時間: 2011-7-7 18:27:39

田村兄說的極是...

但是我要補充一些條件...
被告妨礙名譽~你的用字遣詞不一定需要"主詞"...
而且也要碰到好的檢察官才行...
之前我找過相關資訊~網路人格權的問題...
有的檢察官他不主張網路有人格權(指的是假名)...
今天不管你有無直指那人的id 或 真名 或 主詞...
只要他想告~一定可以告~只是會不會起訴罷了...

為了上偵查庭~我還第一次寫答辯狀...
研究了一大堆相關判決文~跟刑法...
希望大家別像我一樣中招...
真的有人是以訴訟的和解金在過活...

話說回來~承辦我們這個檢察官人超好...
還真是感謝他...
作者: 田村淳    時間: 2011-7-7 18:34:41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憲法賦予台灣人民的權利。

當損及自己的時候隨時都可以提告,但是告不告的成也要看證據是否足夠。

在法院上是證據論罪,而不是自由心證論罪。

今天某A犯法,他把〝所有證據〞全部銷毀,即使將來在法庭上所有人都知道他犯罪也無法定罪的。

(當然上述請排除司法黃牛或者栽贓嫁禍)

罵人並無指名道姓也沒有說明相關特徵,原告〝自己〞認為妳說的某句話就是在罵他,於法也是無法構成毀謗的。

法院又不是個人私營場所,不是自己覺得是什麼就是什麼

當原告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被告時,被告也可以行駛公民權利對原告提出誣告

《 本帖最後由 田村淳 於 2011-7-7 18:38 編輯 》
作者: 福爾摩斯    時間: 2011-7-7 18:49:13

原帖由 田村淳 於 2011-7-7 18:34 發表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憲法賦予台灣人民的權利。

當損及自己的時候隨時都可以提告,但是告不告的成也要看證據是否足夠。

在法院上是證據論罪,而不是自由心證論罪。

今天某A犯法,他把〝所有證據〞全部銷毀,即使將來在法庭上所 ...


今天要告他誣告還告不成...
因為我有問過律師~可以告~但不會成功...
今天我不是被告誹謗...
因為我們這幾十個人是針對既有的事實在網路發言...應該是公然侮辱...
而且對方只有拿出我們對他的評論~並沒將證件來龍去脈告知檢察官...
好在我們有好幾個人都寫了完整內容的答辯狀...
對方在偵查庭還咄咄逼人...
遇到這種也真是倒楣..

補充: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
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乃以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被告倘認告訴人確有誣告
之事實,自可提出誣告罪之告訴


我們有評論他~這是事實~所以被他告...
所以就算是不起訴~告誣告也不會贏...因為他沒偽造及變造證據...

《 本帖最後由 福爾摩斯 於 2011-7-7 18: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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