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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企業濫用責任制 欺負弱勢員工 [列印本頁]

作者: source67    時間: 2011-8-17 23:13:38     標題: 企業濫用責任制 欺負弱勢員工



日前,總統馬英九將少子化,列為國安等級的大事。事實上,台灣勞工工時過長問題,更該是國安大事。「台灣人工時這麼長,誰有時間養育小孩,跟日本一樣,生育率驟降絕對與工時有關,」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解釋。

不能只期待企業、勞工自救,徹底解決責任制被濫用的問題,政府責無旁貸。「工時不是在保障勞工,而是在保護國家的勞動力,這是為何各國對工時都有強制性規定,」跨國研究責任制的文大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

【台灣企業濫用責任制】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邱駿彥認為,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條之一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台灣勞基法只用1條法條,涵蓋所有非典型工作者。反觀日韓,制度規範得就很細。邱駿彥指出,日本將特殊工時區分為2類:1類稱為「勞資協議工時制」,1類則「適用除外規定」,除外者包括高薪的管理幹部、老闆特助,或者是保全等排班制工作者。

【超過法定工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

多數業務員與腦力白領,則被歸在勞資協議工時制。日本協議工時制將適用者分為2類,1類是外勤人員,像業務員;另1類則是到公司上班,勞工可以自行調配工作時間者,稱為裁量工時制。在業務員等外勤人員部份,日本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與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譬如:如果協議工作時間1週50個小時,超過法定工時的8小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到底工時應該是多少?依法必須由雇主與過半數勞工代表協商制定。

至於裁量工時制,日本又依據專業度分為2類,第1類是專業度較高的工作者,譬如:研發工程師、電影、設計、新聞工作者等,這類工作者的工時,一樣必須由雇主與過半勞工代表協商制定,超時部份還是得付加班費。

至於專業度較低的白領,如:企劃、研究分析人員。邱駿彥特別指出,由於這類工作取代性高,勞工很容易被劃到這個區塊,因此法規對這群人保護更嚴格。包括:必須經勞資委員會4/5以上同意,契約需送主管機關核備,以免雇主濫用責任制精神。「要解決台灣責任制濫用的問題,一定要修勞基法。日本與韓國每年都要修訂1到2次法規,但在台灣修法比立新法還難,」他直言。

台灣勞基法已經到了非修不可的時候。要看到台灣之子,請先還給我們一個合法合理的工作環境。

作者: capslock7    時間: 2011-8-18 01:36:42

那些法規都媽是給老闆鑽漏洞用的那一條對勞工有利的都嗎是勞工自己去爭取的
有錢去請律師制定一些不超過範圍內可淨情壓榨勞工的規定也不願多給員工多點福利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沒有一次領到完整的年終
第一年年資不夠ok
第二年每月加班加點公司盈利創新高年終只領一半因為去年沒達到盈利規定要補去年所以算虧損
第三年又每天加班加點公司盈利又創新高達到公司盈收規定2倍有餘年終只領3分之一為什麼~~因為公司今年買地擴建錢算進去公司又虧了沒賺到因此公司在如此虧損中千辛萬苦給各位員工年終公司的領導不容易ㄚ在苦在累也不能虧待員工ㄚ
我朋友過年完就另外找工作了講出那話的狗腿實在太極品了
作者: kjlll    時間: 2011-8-18 12:57:52

那有什麼呢?以前哪裡聽過無薪休假
可是現在企業頻頻使用
而我們的吳院長還讚美企業的頭腦很好
請問我們對於那些討厭的公務人員也可以用無薪假嗎?
不行麻   所以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阿...
作者: HeavenGod    時間: 2011-8-18 14:15:29

再怎麼算 ...  還是永遠都算輸做老闆 !!!! .....
作者: wcw2121    時間: 2011-8-18 16:07:58

至少大家肯開始正視這問題
不對就是不對
無需要去認同他
作者: monsterlee    時間: 2011-8-22 15:05:39

因為台灣的高汙染產業的公坐大都是取代性很高的工作
所以都很怕被裁員
只好忍氣吭聲..
像我在傳產
每天清松等五點打卡
當然該做的事情都有clean
算算平均時薪 不輸給高汙染產業
生活過得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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