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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遂與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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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0-18 00:08:38
標題:
未遂與既遂
既遂犯係指犯罪行為人,經故意犯罪行為各階段如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即構成犯罪行為之既遂犯。譬如:胖虎因大雄老在棒球比賽中被三振造成比賽輸球之事忿忿不已,早已心生痛毆大雄一頓之念頭(決意),於是跟小夫討論好後(陰謀),決定在大雄下課回家的途中,躲在半路的巷子口(預備),一瞧見大雄立即堵住他(著手實行),隨即痛毆大雄(完成行為),大雄被毆打後全身是傷蹲在路旁哭泣(發生結果)。上述即是最簡單之傷害罪既遂行為之案例。
另外,犯罪行為必須實行完成,始有成立既遂犯之可能。下列各舉不同方式的完成行為供參考:
1、有犯罪行為ㄧ經著手實行,行為即可完成者,例如公然侮辱罪或通姦罪等行為犯。
2、立即發生犯罪結果為手段之結果犯,如開槍射殺行為之殺人罪。
3、經過一段時間,行為始可完成,如慢性毒藥而為之毒殺行為。
4、著手實行後,仍須繼續加工,始能完成犯罪行為,如強姦罪或普通強盜罪。此等犯罪行為人除了以強暴、威脅等不法方法強制被害人而著手實行外,尚須進而實行姦淫行為或強取他人之物或使他人交付財物等行為,強姦或強盜行為才能完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實行完成,才會有成例既遂犯之可能。
另再依發生結果階段來補充說明,就犯罪結果來說,行為完成後尚須有行為結果之發生,才能成立既遂犯。否則,行為實施後若未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犯罪行為人僅付未遂犯之責任。就不同的犯罪型態以下舉例作說明:
1、有些犯罪必須完全破壞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才能認為已發生時行結果,如殺害行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2、有些犯罪行為只須將構成要件保護法益移置犯罪行為人其實力支配下,即可認定已發生結果,而成立既遂犯。例如犯罪行為人意圖勒贖而擄人,被擄者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犯罪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即已構成擄人勒贖之既遂。又如犯罪行為人實行竊盜或強盜行為,而使他人之物移置犯罪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下,即構成竊盜罪或強盜罪既遂。反之,若尚未移入犯罪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下,僅成立竊盜罪或強盜罪未遂。
故意犯罪行為犯之中,行為如已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得成立既遂犯,至於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意圖是否得逞,則與既遂犯之成立與否無關。
針對未遂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有所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友特別規定者,為限。」,未遂犯之意義係指:犯罪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之實行,但尚未達到既遂狀態之犯罪,其中包括普通未遂犯、不能犯與中止犯。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有三:
一、現構成犯罪事實之決意(主觀要件)。
二、著手實行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客觀要件)。
三、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
譬如:小夫想下毒害死大雄(主觀要件),於是乎在大雄的水壺裡放下氫化物(客觀要件),但是大雄常搞丟身邊物品,所以沒有喝到小夫裝在其水壺裡的含氫化物之毒水(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依據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犯罪行為人只要依其主觀之認識,而開始實行足以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即便算是著手實行。至於該行為手段,可能需待一段時間之經過,始可能發生作用而實現構成要件;或尚待被害人之行為配合,始能發生行為結果者,都不影響此行為階段作為著手階段之判斷。所以可以確認小夫已構成殺人罪之未遂。
再者說明何為不能犯跟中止犯:
※不能犯:
行為之性質,根本未能達到既遂狀態而成立之未遂犯稱為不能犯。如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譬如:尚未懷胎之婦人服墮胎藥以欲犯墮胎之犯罪行為,但因其行為主體之不能,無法發生構成要件之實現;又如小夫手持一把玩具手槍,手槍客觀上只能發出碰!碰!的聲音,並無任何殺傷力,但小夫主觀上誤以為此槍具有殺傷力,乃持此槍對大雄做出射擊之動作以欲殺害大雄,但客觀事實上大雄並無任何受傷,小夫即為行為手段不能之不能犯。行為當時而可認為行為對於行為客體無客觀危險者,即得成立不能犯。反之,若可認定行為乃具客觀危險者,則可成立普通未遂犯。
※中止犯:
行為人出於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實行,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成立之未遂犯稱為中止犯,故中止犯亦必須具備未遂犯之成立要件,使得成立。另外中止犯須出於其自我的決定,消極地終止其犯罪行為;或積極地從事足以防止行為結果發生之行為,始得成立中止犯。若是偷竊物品之行為中時見物主已返,或見巡邏員警行近,因外在壓力行程內在壓力,被迫不得不停止其實行偷竊行為,此則成立普通未遂犯,而非中止犯。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譬如:小夫約胖虎一同去大雄家中偷竊寶物,當進入大雄房內翻搜櫃子偷竊之同時,小夫胖虎無意間發現大雄珍藏著一張其與小夫胖虎到海邊遊玩的照片,照片上大雄還寫著「我跟我的好友」,小夫胖虎見照片後感動不已,雙雙認為偷大雄的寶物愧對己心,於是中止偷竊行為離開大雄房裡,小夫胖虎此等之行為即是偷竊罪之中止犯。小夫胖虎之自我良心之譴責、及悔悟,並非外在之強制壓力,所以上述行為成立中止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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