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是民享和民治﹝for and by the people﹞的這個主義,是所有宣稱自己為民主政體者所鼓吹的準則,即使其未被實際遵行時亦然。
今天,實行民主的政府其正當性以及要求人民服從的主張,依賴於透過選舉所取得的同意(electoral consent);而┌同意┘這個概念本身即導源於契約論,後者是指在最初的同意行為中發現了政府的根源,這即是社會契約。契約論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和盧梭(Rousseau),並非真的相信野蠻人曾集合在一起並同意建立政府;契約不過是有創意的假設。
其目的是用來說明如何看待政府:應將政府視同為人民所建立,並且根據他們是否履行了保護的目的而加以評價(他們即是為了這個保護的目的而建立的)。就霍布斯而言,契約論有不自由的意含:幾乎任何一個政府,無論如何惡劣,都有助於使無政府狀態(anarchy)無所現形。但是對於洛克而言,人民有權反抗無法保護其生命財產的政府。契約論的結論究竟是反動的或革命的,需視其基本假設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