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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緝犯逃12年 追溯到期前2月投案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1-9 00:46:50     標題: 通緝犯逃12年 追溯到期前2月投案

  屏東有一名通緝犯,逃亡了12年,追溯期年底就要到了,他卻在前天晚上跑到派出所「自首」,讓員警十分訝異,原來他誤以為自己犯了竊盜罪,其實是因為偽造文書被通緝,他也不知道追溯期只剩2個多月,受不了逃亡的不便,他竟然在最後時刻「自投羅網」!

  穿著白上衣,長相斯文的男子在家人的陪同下跑到派出自首,說自己是通緝犯,可把值班員警給嚇了一跳。林邊分駐所長劉茂源:「他的消費券的部分沒辦法領取,去看醫生的時候他也無法使用健保卡,所以他覺得人生很灰暗。」

  38歲的他,誤以為自己竊盜被通緝,已經逃了12年,這12年來一直未婚,過著居無定所的日子,在夜市擺攤做生意,不但無法換新身分證,也拿不到政府發放的消費券,連看病也無法用健保,生活很不便,不想再這樣下去,他決定在逃亡12年後投案。

  警方查了半天才發現,他是因為偽造文書被通緝,追溯期到今年的12月22日,只剩下2個多月而已。劉茂源:「他也覺得非常訝異,經過同仁給他開導之後,他也能欣然接受。」


法律教室:

我國刑法上的時效制度,分為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兩種:如果尚未起訴判決,係適用刑法第80條,若已受有罪判決之宣告,則係適用刑法第84條。

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情形,在超過追訴權時效時,檢察官則須依刑法會給予不起訴處分,法院則須為免訴判決,不再法律追究,所發布的通緝都要撤銷。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k990i18    時間: 2011-11-9 02:20:35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人在做~天在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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