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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愛洗澡又多疑 妻忍臭18年休夫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1-9 00:48:18     標題: 不愛洗澡又多疑 妻忍臭18年休夫

  彰化縣黃姓男子不喜歡洗澡,冬天時還曾整整1星期沒洗,加上黃某常惡言相向,甚至懷疑妻子有外遇,躲進汽車後行李廂要「抓猴」,結縭18年的妻子不想再忍受身邊的「臭男人」,向彰化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地院判決指出,根據黃妻陳述,婚後黃某脫序行為層出不窮,夏天要髒到他自己都受不了才肯去洗澡,冬天最久曾1星期沒洗,讓她長年忍受黃某身上的汗臭,而且婚後黃某不肯積極工作,常窩在家裡打電動,家計都落在她身上。

  黃妻向法官表示,4年前黃某帶一名陌生女子回家,說:「去廟裡算命,說這女子是我前世的老婆。」要求她答應接納該女子,並讓她住進家裡,最後她堅持不答應才作罷。之後黃某轉而疑神疑鬼,懷疑她有外遇,有一次她開車載小孩去上學,黃某竟躲在後行李廂,被發現還大言不慚地說:「我要看你開去哪裡,如果開去賓館就好玩了!」

  對於黃妻的指控,黃某全盤否認,強調自己夏天每天都有洗澡,冬天才改為2天洗一次,但根據2人共同養育的2個孩子供詞,證明黃某確實不愛洗澡、不常工作,愛打電動、粗話總是掛嘴邊。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本案件中,,婚後黃某脫序行為層出不窮,夏天要髒到他自己都受不了才肯去洗澡,冬天最久曾一星期沒洗,讓她長年忍受黃某身上的汗臭,而且婚後黃某不肯積極工作,常窩在家裡打電動,家計都落在她身上,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精神虐待。又黃某諸多不當行為,確實已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兩造間已失去賴以維繫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與互愛,更無法期待雙方繼續維持、經營婚姻,因此法院判准雙方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k990i18    時間: 2011-11-9 02:19:44

太酷了...真難想像當初她怎麼追到他老婆的..狂噴香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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