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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開車看電視肇事 將修法加重刑責 [列印本頁]

作者: Tiger Woods    時間: 2011-11-23 13:48:28     標題: 開車看電視肇事 將修法加重刑責

本帖最後由 Tiger Woods 於 2011-11-23 13:49 編輯

【台灣醒報記者陳昭妤台北報導】邊開車邊看電視的駕駛要注意了!交通部路政司今天宣布修改道路安全規則,未來將嚴格限制駕駛人行車時使用娛樂性顯示設備,如電視、GPS,若因此肇事還將加重刑責。

此外,新法也規定,外國人只要考取駕照,就可核發與國人相同的6年有效期間的駕照。現行已有駕照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加簽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6年(自原發照日起算)。

而為了提高汽車的行車安全,新法中還規定駕駛人起駛前,應關閉視線範圍內的娛樂性顯示設備,如電視、卡拉OK等;行駛在道路上時,也會禁止其操作或觀看GPS等導航設備。

路政司監理科科長林福山說,若駕駛人於行車時啟動這些設備,目前還不會受罰,但只要因此造成危險的行車狀況,如讓車體搖晃不穩,或是因而肇事,都可加重刑罰,最低至少可處2萬4千元以上,警惕駕駛注意行車安全。

為提供外籍人士在台更友善的生活環境,並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來台,交通部近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來外籍人士在台考領或換領我國駕照時,將可享有和國人一樣的6年期限。根據統計,近2年來,每年約2萬人在台考領或換領駕照,此規定一出,將造福不少來台的外國人。

而為了提昇身心障礙者的行車安全,林福山表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增訂讓身心障礙者可使用普通重型或輕型種類的三輪機車,鼓勵國內製造廠或代理商引進三輪機車,讓身障者不需再自費加裝後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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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導航都不行看...  


開車禁看電視我贊成,
但是連使用GPS都禁止,
那幹脆宣布全國禁售車用GPS好了.


作者: yu0168    時間: 2011-11-23 15:26:18

支持這個安全規則,應為開車時實在不可分心看電視,這樣真的是太危險了!
作者: 叫我小偷    時間: 2011-11-23 17:42:47

我認為車上只要有行車紀錄器就足夠了  放GPS很多駕駛人 都是很懶惰了 攬的停路邊  邊開車邊用 不撞才有鬼
作者: gcv    時間: 2011-11-24 00:05:40

我還是覺得GPS不應該在此範圍內,
都馬看一下就繼續開車了,
難道叫你用聽的!?

由其對於不熟的路或著是路癡(我),
這樣怎麼開,問到目的地?


作者: bingsen226    時間: 2011-11-24 16:35:05

= =我覺的...這個法規降低事故沒什用...
應該是要修法提高罰金這樣自然大家就不敢
例如= =闖紅燈改成18000(誰敢闖!?)
紅燈右轉改成6000(誰敢灣?)
提高發金不就萬事OK了嗎還搞些有的沒有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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