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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社會組織 - 布農族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2-3 16:15:21     標題: 社會組織 - 布農族

1.家族組織

布農族的家族可視為氏族組織的基層單位,其基本性質是父系繼嗣、父長制、父系繼承、從父居制、大家族制。一個家庭以長男承家,長男死時則由次男繼承,家長之職至死始除,並不因老邁疾病而退休。家族構成份子通常由兩世代以上之父系親屬份子及其配偶組成,一個家族以住居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餐,共同工作、享用為一般特質,典型的大家族常有三世代以上之親屬,三、四十人以上,同住於一大家屋內。

2.氏族組織

布農族行父系氏族制,保持氏族組織的傳統分組原則甚為完整,各社群經過多次遷徙而分散,原部落的群名實際已代表族群內之亞群,但氏族的單位、名號及組織系統與社會功能,始終保持不墜。可分為三級單位,每個部落又分為幾個聯族,聯族包含數個氏族,氏族又可分為亞氏族,亞氏族之下則是無系名的父系世系群家族。
布農族的氏族功能除「外婚法則」以外,仍以其社會連帶關係與象徵性社會行為為其基本特質。如聯族為共食祭粟、互用獵場、共行祭儀的單位。氏族為共有獵場、共食獵肉、共守喪忌、共負法律責任之單位;亞氏族為更緊密的社會單位,為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靈祭、共戴氏族長老與母族禁婚的單位。

3.部落制度

布農族的部落為一個自治單位,居民共戴一位部落首長,他是經部落會議,從各戶長老中選出,以經驗、才能為選取標準,無門閥制度,一經選出即為終身職。首長之下有副首長,首長為部落習慣之守護者、部落會議之召集人與主席,一切重要事務,經部落會議決定之後,交由首長指導執行,部落會議之成員為各亞氏族之長老與各家家長。

惟獨關於戰爭及部落防衛事務,則聽命於軍事領袖,軍事領袖是由作戰有功勳者選出,亦為終身職。在戰時為最高指揮者,平時則為集會所之領袖,故集會所與軍事領袖之家屋相連,又與敵首祭之有關事務所相連。

4.法律組織

布農族的法律制度特質如下:
a. 施行法律時,常採取集體負責的方式。當一個人犯了罪,整個氏族裏的人都必須負起罪責,共同付清賠償財物;被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得到賠償財物後,亦由親族團體的全體份子共同享用。
b. 對犯罪之處罰條例完備。刑法有斷髮、灌辣椒水、杖刑、割唇、宮刑、流刑以及死刑等。
c. 在法律裁判外,加以巫術、宗教及道德的裁判。故一般行為過失常受散漫的裁判以及消極的組織裁判。犯禁忌與禳祓是巫術、宗教的裁判;嘲笑與輕視是道德的裁判;其他法律制裁則為法律的裁判。
d. 對罪犯的制裁只問犯罪的理由是否正當,以及犯罪次數的多寡來量刑,並不十分重視故犯或誤犯的區別。布農族的法律只用以保障本社群人,群外人是法外之人,法律不予保障,偷竊群外人的東西、殺群外人等皆不犯法。
e. 犬在法律中特別受到重視,殺人之犬,不但要賠償財物並要舉行禳祓儀式,此與布農環境經濟生活有關。

來源: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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