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的法律制度特質如下:
a. 施行法律時,常採取集體負責的方式。當一個人犯了罪,整個氏族裏的人都必須負起罪責,共同付清賠償財物;被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得到賠償財物後,亦由親族團體的全體份子共同享用。
b. 對犯罪之處罰條例完備。刑法有斷髮、灌辣椒水、杖刑、割唇、宮刑、流刑以及死刑等。
c. 在法律裁判外,加以巫術、宗教及道德的裁判。故一般行為過失常受散漫的裁判以及消極的組織裁判。犯禁忌與禳祓是巫術、宗教的裁判;嘲笑與輕視是道德的裁判;其他法律制裁則為法律的裁判。
d. 對罪犯的制裁只問犯罪的理由是否正當,以及犯罪次數的多寡來量刑,並不十分重視故犯或誤犯的區別。布農族的法律只用以保障本社群人,群外人是法外之人,法律不予保障,偷竊群外人的東西、殺群外人等皆不犯法。
e. 犬在法律中特別受到重視,殺人之犬,不但要賠償財物並要舉行禳祓儀式,此與布農環境經濟生活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