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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養20年非親骨肉 夫告妻還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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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2-22 00:01:25
標題:
養20年非親骨肉 夫告妻還錢來
花蓮潘姓男子育有兩女,離婚後前妻嘲笑他白養別人兩個孩子,結果經血緣鑑定,證實前妻讓他戴了廿年綠帽,他氣得對前妻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花蓮法院審理後判他勝訴,林妻得給付一百一十萬五千元。
潘姓男子雖勝訴,但不滿獲賠金額不如預期,決定上訴爭取到底。林婦昨天透過律師表示,她沒有收入,法院不論判賠多少,都沒有錢給前夫,也沒錢再上訴。
「真沒想到,扶養廿多年的兩個女兒都不是自己的!」六十七歲潘男說,廿六年前經友人介紹,結識小他十歲、有小兒麻痺的林女,他沒交過女朋友,加上女方積極倒追他,兩人熱戀後發生性關係,隔年林女說懷了他的孩子,兩人結婚生下長女,十二年後又生下次女。
法律教室:
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不當得利」,是我國民法債編中一個有關債的發生的法律名詞。不當得利的定義,規定在民法債編第179條中:「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由這法條所規定的定義來分析,要成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共有三個要件:
第一、要一方受有利益:
所謂不當得利,前提要件必須受益人受到利益。
也就是受益人的一方,因為一定事實的結果,導致財產總額顯著的增加,包括財產權的積極增加和消極的增加都在內。在積極增加方面,像財產上權利的取得;現有權利範圍的擴張,財產權以外的財產利益的取得,既存的債務消滅等等都是。至於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個人的財產總額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等情形而言,包括:原應由自己負擔的債務而不必負擔;該由自己支出的費用而不必支出;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而不必設定等是。
第二、要使他人受到損害:
所謂損害,是指因為一定的事實,導致他人既存的財產總額受到減少。
也包括積極的減少與消極的減少兩種情形,積極的減少就是他人現存財產的減少;消極的減少是指妨害他人財產的增加。
第三、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應有因果關係存在:
這裡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受到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害,必須互為因果,才可以成立不當得利。如果利益的獲得並非損害發生的原因或者結果,則兩者之間就沒有因果關係,便不發生返還利益的不當得利的問題。
第四、須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一方的受利益,導致他方受損害,其間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則受益人的享有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怎可要求受益人歸還,所以不當得利受到利益的這一方,必須無法律上原因存在。受益的時候,雖然有法律上原因,以後卻成為無法律上原因,這時候也可以成立不當得利。
綜合法條所規定的要件來看,不當得利便是沒有法律上原因,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害,依據法律的規定,要把得到的利益歸還他人。
本案件中,五年前潘男車禍,接著又中風,夫妻協議離婚,兩個女兒分別由他及潘妻扶養。 潘姓男子說,他原自責身體狀況差,無法好好照顧妻女,頗為內疚,後來聽友人說前妻在外嘲笑他「白白為別人養兩個女兒」。他半信半疑,先對次女提出血緣鑑定,經DNA比對證實果真不是他的,是徐姓友人的骨肉。他提出告訴,經和解判賠六十多萬元。
在綠帽陰影下,潘懷疑長女也非親生,聲請血緣鑑定,但長女不願驗DNA,表示潘不是自己父親,也不願照顧潘,法官判定兩人無血緣關係。潘認為長女養了廿年,花費不少,這次向前妻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索賠三百六十多萬。
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婦隱瞞前夫,讓前夫在不知情情況下扶養女兒,判她敗訴,須給付前夫一百一十萬五千元。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yangmau
時間:
2011-12-22 00:31:00
有够衰帶了20幾年緑帽,用心血養別人的小孩,到最後女孩又說不是自己親生父親,不願照顧扶養,還好有個英明法官判應返還其利益,給這法官來個
作者:
冰水比水冰
時間:
2011-12-22 18:48:10
但那個女的沒錢沒工作沒不動產,這個賠錢恐怕是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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