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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私裝針孔偷拍妻與情夫 反被告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2-28 00:01:56     標題: 私裝針孔偷拍妻與情夫 反被告

  一名竹科工程師不滿分居的妻子交男友,委託徵信社在妻子與男友的租屋處,裝設針孔錄影機,並向法院提告妨害家庭,法官審理後,判處對方三個月徒刑。

  不過工程師的妻子認為丈夫私下裝設針孔攝影機,開庭時又恐嚇對方,因此反控丈夫妨害秘密和恐嚇,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這名工程師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本案件竹科工程師懷疑妻子與男友同居,於是委託徵信社在妻子租屋處,裝設針孔攝影機,工程師於是持針孔攝影機拍到的畫面提告,控告對方妨害家庭。

妻子雖然與工程師分居,但在法律上仍然有婚姻關係,因而已經構成妨害家庭。徵信社在未徵得屋主的同意下,以針孔偷錄畫面,再加上丈夫在出庭的時候,還口出惡言將恐嚇毆打和殺害對方,故反控丈夫妨害秘密和恐嚇。

所謂妨害秘密是指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亦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而言,故本案工程師已經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

而所謂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故本案工程師恐嚇毆打和殺害對方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名詞解釋:

恐嚇: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相對人生畏怖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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