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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批前夫是陳世美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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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1-12-29 00:27:37
標題:
批前夫是陳世美 無罪!
黃姓婦人與丈夫吳姓男子離婚後,前夫與洪姓女子結婚,黃婦在網路上批前夫是「陳世美」,洪女是「情婦」,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但宜蘭地院認為,黃婦與吳男是因洪女的介入導致婚姻破裂,陳世美、情婦等語「尚屬合理評論」,判決黃婦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法律教室:
所謂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誹謗是指具體而非事實之事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所謂「指摘或傳述」, 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是言語或行動,且不一定要在公然的情形下為之,縱然是私下傳述亦能成立。
再者,行為人必須有散佈於大眾的意圖與誹謗的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明知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卻還是決意誹謗,即具誹謗的故意。
黃婦被告後辯稱,因洪女的介入才導致與丈夫離婚,強調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傷害、誹謗別人的意思。法院認為文章中提及前夫與外遇對象的部分,大多是抒發失婚痛苦的情緒,並無明顯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
另外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與刑法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亦有毀謗罪的免罰規定。
案件中吳男與洪女皆從事教育工作,私徳操守應以更嚴格的標準檢視,所以男方是否不忠於婚姻,女方是否介入他人家庭,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又「陳世美」、「情婦」等語,以國人生活經驗,此用詞即用來形容男子棄糟糠妻,女子介入他人婚姻。故黃婦在文章中以上述用語形容吳男與洪女,尚屬合理評論的範圍。故法官認定不成立毀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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