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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只為2萬元! 討債集團打到毀容 [列印本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0 00:17:48     標題: 只為2萬元! 討債集團打到毀容

本帖最後由 匿名 於 2012-1-10 00:19 編輯

  苗栗這個討債集團很惡劣,一名男子只借了兩萬塊還不出來,竟然被他們狂毆,甚至用破裂的酒瓶猛刺臉部,被害人因此毀容,臉部縫了兩百多針。躺在病床上的就是被毀容的男子,整個臉腫得不得了、眼睛瘀青,滿臉都是撕裂傷,眼睛下方、鼻樑、嘴唇周圍全都是縫針的痕跡,算一算至少縫了200針、整張臉幾乎被毀了。

  下手這麼重的就是討債集團的這名徐姓主嫌,男子只因為欠了兩萬塊,竟然就遭主嫌用酒瓶毆打,還把酒瓶敲破猛刺男子的臉,這個討債集團經營地下錢莊,專吸收青少年當圍事,甚至當地警察因為處理車禍、讓他不滿意,他就糾眾包圍派出所叫囂,警方搜索集團的據點,逮捕主嫌和其他同夥,還找到一堆被害人簽的本票和帳冊,徹底瓦解這個集團。

法律教室:

討債集團的徐姓主嫌對借錢的男子毆打,並用破裂的酒瓶刺男子的臉部,雖未對其五官造成毀損,但就臉部縫了200針之痕跡,可想像容貌恐達毀容之虞。依其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明定。重傷者,刑法第10條第4項解釋其意義。本案男子臉部受傷之程度,是否已達重傷?

而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以治療者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但此案受害人縫200逾針,可能已經構成重傷害之罪責。


所謂毀敗:指其機能完全且永遠喪失效用者而言。一時性喪失,如暫時麻痺,亦不得為毀敗。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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