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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強買五百元蜂蜜 換來八月徒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1 00:00:57     標題: 強買五百元蜂蜜 換來八月徒刑

  搶一罐價值五百元的蜂蜜,卻換來八個月的徒刑,真是划不來!一名有多次不良前科的劉姓男子,購買每罐五百元的蜂蜜,儘管殺價到買一送一,但劉姓男子還是認為太貴,丟了五十元後,拿了一罐蜂蜜就揚長而去。結果這名以五十元買一罐蜂蜜的劉姓男子,最後被法官依搶奪罪名,判處八個月的有期徒刑。

  判決書中指出,有竊盜、傷害、妨害自由及恐嚇等前科的新竹縣四十三歲劉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間騎機車經過竹科附近的金山寺,向攤販購買蜂蜜。一罐蜂蜜要五百元,劉姓男子嫌太貴,業者則是以買一送一方式,兩瓶五百元。卻不料劉姓男子丟了五十元給業者,將其中一罐蜂蜜拿走揚長而去。儘管業者認為五十元買一瓶蜂蜜太離譜,要退還劉姓男子五十元,但劉姓男子還是不予理會。

法律教室:

劉姓男子因為嫌蜂蜜太貴,僅丟下五十元即揚長而去,就業者買一送一之換算方式,蜂蜜一瓶也要兩百元,五十元與兩百元給付實際上差距大,然業者不同意情結下劉姓男子仍將他人持有之物占為己有,已觸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如業者同意此交易則不在此限。

按刑法第325條第1項所稱之「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攫取他人支配範圍以內之物,移轉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而言。例如於公共場所,公然奪取他人頸上項鍊,或趁婦女不備之際,自身後攫取其皮包等皆屬之。

惟搶奪行為雖係施用不法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然並不以直接對被害人之身體施加不法腕力,或與被害人互相拉扯為必要。茍其出手攫奪財物之情形已達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之狀況,而不掩形聲,急遽攫取者,仍不失為搶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7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所述,劉姓男子於業者路邊攤位此一般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不掩形聲,而快速出手攫取業者手中蜂蜜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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