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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19 00:03:51     標題: 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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