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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哪些機構是賠償義務機關?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28 08:42:34     標題: 哪些機構是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如台北市、台中市、農田水利會等)負賠償責任之機關而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一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致生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二項)。

例如:台中縣政府辦理運動會,租用台中市體育場舉行,於運動會舉辦期間,因場邊座椅鬆動未能察覺,致觀看群眾跌倒受傷,此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台中市政府」。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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