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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應受天課的物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2-8 01:40:02     標題: 應受天課的物件

應受天課的物件有八種,真主說:(賑款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爲主道工作者、途中貧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九:60)。哈勒斯之子贊亞德的傳述:我去見穆聖,向他表示效忠。一人來對穆聖說:請你給我一份天課。穆聖說:“在天課方面,真主不滿意先知及任何人的判斷,而真主自己作了最後的判斷,他把天課分成八份,如果你應得那一份,那麽,我就給你。”

應受天課的八種人

第一種人是貧窮者,第二種人是赤貧者。這些人是達不到糊口水平的人,與此相反者,可算爲富人,富人的水準是除本人及其家屬的衣、食、住、行和謀生的工具等基本需求外,還有達到課額的財物者。凡達不到這個標準的人,算爲貧窮者,是應受天課的物件。穆阿茲的傳述,穆聖說:“天課取之於富人,用之于窮人。”所以,被徵收天課的人才是擁有課額的富翁。接受天課者是貧窮的人,因爲他沒有富翁所擁有的那麽多的財産,因此,從需求、貧窮及應受天課方面來講貧窮者(弗給勒)和赤貧者(米斯凱尼)之間沒有多大的區別,儘管經文中用不同的詞,使貧窮者和赤貧者相提並論,但這與我們上述的觀點並不矛盾,因爲赤貧者即使有獨特的屬性,也屬貧民。正如聖訓所述:赤貧者是有節操,不讓人知道自己的窮困,也不肯向人乞討的窮人。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用一、兩個棗和一、兩口食物打發走的乞丐不是赤貧者,而真正的赤貧者是有節操,不向人乞討的人。”如果你們願意的話,就誦讀([施捨]應歸那些貧民,他們獻身於主道,不能到遠方去謀生;不明他們真相的人,以爲他們是富足的,因爲他們不肯向人乞討。你從他們的儀錶可以認識他們,他們不會呶呶不休地向人乞討)(《古蘭經》二:273)。一說:“流浪著見人乞討,用一、兩口食物和一、兩枚棗能打發走的人不算爲赤貧者。但真正的赤貧者是一貧如洗,不向人顯窮,免得給他施濟,不站起向人乞討的人。”

天課中窮人應得的份額

天課的目的是解決窮人的困難,使其渡過難關,擺脫困境,當然這要根據應受人和情況的不同而定。歐瑪說:你們給人天課的時候,讓他們得到足夠的一份。

馬立克主張:窮人應得的份額沒有一定的界限,即使有住房、侍仆、騎乘物,也可以接受天課。

窮人可以討要天課,得到能維持生活,藉此能謀生的錢財時,則不然。格比索的傳述:我負債累累,去見穆聖,向他討要天課。穆聖說:“你站著等待,有人拿來天課時,我就給你。”稍停,穆聖說:“格比索啊!只有三種人才可以乞討:第一種人是負債累累者,這種人可以討要,直到還清債務後即可停止討要。第二種人是遭到災難,財産受到損失,這種人可以乞討,直到維持生活時,就停止討要。第三種人窮困潦倒,直至族人中三個有智慧的人說,某人確實窮困潦倒,這等人可以向人乞討,直到能維持生活時,就停止向人討要。除這三種人外,誰乞討,誰吃的東西便是非法的。”

能謀生、有勞動能力的人可否接受天課

能謀生、有勞動能力的人不能接受天課。阿丁耶之子奧伯頓拉的傳述:兩人來告訴我,在辭朝那年,穆聖正在分配天課時,我倆去見穆聖,向他討要天課,穆聖從上到下打量了一下,見我倆是強壯的人,他便說:“若你倆願意,我就給你倆天課。其實,富餘的人、能謀生的身強力壯者,不可得到天課中的份額。”

漢塔畢說:這段聖訓說明了以下兩個問題。一、不知道狀況的富人,按窮人對待,可以給他天課。二、身體強壯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可以給他天課。

阿慕爾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富有的人和身體健康、肢體健全的人不許接受天課。”這也是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的依據。

哈奈菲派主張:雖然身體強壯,而沒有兩百枚銀幣者,可以接受天課。

腦威氏說:有人請教安薩裏,非體力勞動謀生的強壯者可否象窮人一樣得到天課?他說:可以得到天課。但這要根據本人從事的職業而定,如老師、作家等從事腦力勞動者都可以得到天課。

雖擁有課額而不能維持生活者可否接受天課

凡擁有某種財産的課額,由於家庭人多或物價昂貴,不能維持生活者,可以應受天課,因爲論課額他可算爲富翁,應繳納天課,而其所擁有的財産,則算爲窮人。

腦威氏說:雖然擁有不動産,而不能維持生活者,按窮人對待,可以得到維持生活的天課,不可強迫他賣掉不動産。

麥穆尼說:我請教艾哈默德:有些人有駝群和羊群,按理應繳納天課,可他仍然貧困;有些人有四十隻羊和田産,按理應繳納天課,可是他不能維持生活,這等人是否能接受天課?艾氏說:可以接受天課,因爲他既沒有富裕的財産,又不能從事維持生活的職業,所以,他可以接受天課。同時所擁有的財産不必繳納天課。

第三種人是管理賑務者

以下幾種人均屬管理賑務者:一、受穆斯林領導人的委託向富人徵收天課者。二、保管天課者。三、放牧天課牲畜者。四、管理賑務者。這些人應該是一般的穆斯林,而不是聖族白尼哈申、白尼阿布都蒙塔裏布族的人。阿布都蒙塔裏布之子哈勒斯的傳述:我和安巴斯之子弗祖裏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們來找你,請你派我們去徵收天課,以便我們像別人一樣完成任務,得到一份天課。穆聖說:“穆罕默德及其家族不許享用天課,因爲天課是人們的污垢。”

管理賑務者也可以是富翁。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一般富人不許接受天課,除非五種人:(一)管理賑務者;(二)購買天課者;(三)負債者;(四)爲主道出征的戰士;(五)窮人得到了天課,受窮人所贈天課的富人。”至於富有的管理賑務者得到的天課,其實那不是天課,而是他工作的報酬。阿布頓拉的傳述:我從敍利亞來見漢塔布之子歐瑪,歐瑪說:據我所知,你爲穆斯林工作,按理你應得到工作的報酬,可你沒有接受,有這回事嗎?我說:是的,我很富有,我有馬匹和奴僕,我認爲我的工作是對穆斯林大衆的施濟。歐瑪說:我的看法跟你的看法一樣,穆聖曾給我薪金,我說:你把它給予比我更窮的人。有一次,他又給我薪金,我就對他說:你把它給予比我更困難的人。穆聖說:“你應接受真主從這些財産中對你所賜的,因爲你既沒討要,又沒貪圖,你可以把它作爲自己的資本或作施濟,但你不可一味地貪圖。”

管理賑務者只可得到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工資。穆斯陶勒得的傳述:穆聖說:“管理群衆事務,而無住所的人,讓他用天課修建住所;沒妻室的人,讓他用天課娶妻;沒有侍仆的人,讓他用天課雇傭侍仆;無騎乘物的人,讓他用天課購買騎乘物。除此而外,多用一點者,按侵佔公物論處。”

漢塔畢說:上述聖訓說明了兩方面的道理。(一)管理賑務者可以得到與他的工作相當的報酬,除此而外,他無權享受任何待遇。(二)管理賑務者沒有住所和侍仆時,在工作期間他有權雇傭適合於本職工作的侍仆和租賃住所。

第四種人是心被團結者

這等人主要分以下三種:(一)信仰微弱者,給他們天課是爲了加強其信仰。(二)傷害穆斯林的異教徒,給他們天課是爲了制止傷害穆斯林。(三)統治穆斯林的逆徒,給他們天課是爲了避禍。

衆法學家把心被團結者分爲兩部分:穆斯林和逆徒。

穆斯林中團結的物件有四種:

一、穆斯林領導人。他們有異教的貴族朋友,對他們給天課是爲了引導他們的那些朋友信奉伊斯蘭。正如:艾布伯克爾對本族中身居高位,同時信奉伊斯蘭表現良好的哈台木之子阿丁耶、伯德爾之子宰伯爾杆給了天課。

二、在本族中享有一定的威望,而信仰比較微弱的穆斯林領導人。給他們天課是希望他們堅定立場,加強信念,爲聖戰和他所從事的事業盡職盡責。正如:穆聖把海瓦贊戰役的大部分戰利品分給了勉強信奉伊斯蘭的部分麥加人,他們中有僞信士和信仰微弱的人,穆聖給他們天課後,他們大部分人堅定了立場,篤信了伊斯蘭。

三、位於邊境地區的穆斯林。對他們分給天課是,一旦敵人來侵犯,他們會盡力禦敵。

《光塔經注》的作者說:上述這項工作是備戰工作。衆法學家把備戰納入到了“爲主道工作者”的範疇內。其實,目前我們該做的備戰工作便是團結該團結的穆斯林,以免逆徒拉攏他們,使他們成爲傀儡,受逆徒的庇護或使他們叛教。所以,我們不難發現一些殖民國家,他們企圖奴役穆斯林,使他們叛教,拿出一些錢財來籠絡穆斯林的心,他們的目的是使穆斯林變成異教徒或成爲他們的傀儡,以便分裂伊斯蘭國家和破壞伊斯蘭的統一。其實穆斯林比異教徒更應該做好這項工作。

四、給幫助課務員徵收天課的穆斯林。對他們分給天課是爲了借他們的勢力和影響,向抗繳天課者徵收天課,以免課務員與抗繳天課者發生衝突,所以,用天課來團結他們,讓他們幫助天課機構搞好這項工作,這樣所帶來的益處往往大於害處。

異教徒中團結的物件有兩種:

一、用天課團結異教徒,是希望他皈信伊斯蘭。在解放麥加那天,吳曼耶之子索福旺不在家,後來他回到了家,穆聖免去其殺頭之罪,並寬限四個月讓他考慮何去何從。正在這期間爆發了胡奈尼戰役,穆聖向他借了武器,他還同穆斯林們一起參戰,當時他還沒有信教,戰後穆聖給了他佈滿山谷的運輸駝。索福旺說:這人施濟不怕貧窮。以真主盟誓,原來我最恨他,因他對我的周濟,他成了我最愛的人。

二、害怕異教徒的傷害。給他天課是爲了制止他傷害穆斯林。伊本·安巴斯說:一夥古萊什逆徒來見穆聖。他們一得到穆聖的賞賜,便表揚伊斯蘭說:這個宗教很好。如果他們得不到賞賜,他們就加以批評、指責。因此,穆聖特賞給哈勒布之子艾布蘇福揚、哈比斯之子艾格勒艾、哈蘇尼之子吳耶奈每人一百峰駱駝。

哈奈菲派主張:心被團結者的一份天課因《古蘭經》十八章二十九節經文的下降而被取消。哈蘇尼之子吳耶奈、哈比斯之子艾格勒艾、米勒達斯之子安巴斯來向艾布伯克爾討要他們原來應得的一份天課。艾布伯克爾給他們寫了便函,去找歐瑪,他們來見歐瑪,出示了便函,歐瑪拒絕並撕之,他說:穆聖原來給你們天課是爲了把你們團結在伊斯蘭周圍,現在真主使伊斯蘭發揚壯大,我再不象穆聖那樣對待你們,如果你們堅持伊斯蘭則已,否則,我們兵刃相見。真主說:(你說:“真理是從你們的主降示的,誰願通道就讓他信吧,誰不願通道,就讓他不信吧!”)(《古蘭經》一八:29)。於是,他們來見艾布伯克爾說:你是哈裏發,還是歐瑪呢?你給我們開了便函,而歐瑪撕掉了。艾氏說:也許歐瑪做得對。哈奈菲派說:不但艾布伯克爾同意了歐瑪的這種做法,而且任何一位聖門弟子也無異議。其實這僅僅是歐瑪的演繹,他認爲伊斯蘭在各個部族中立足以後,對這些人再分給天課毫無裨益,也無須擔心他們背叛伊斯蘭,他以後奧斯曼、阿裏對這夥人仍沒有分給天課,但這一切並不能證明,心被團結者的天課款項被取消,而是因爲沒有必要勉強去團結他們,如果後輩的執政者需要執行這項律例,那是理所當然的,因爲這項律例是天經、聖訓中不可廢除的條款。

艾奈斯的傳述:沒有人爲信奉伊斯蘭向穆聖討要天課則已,只要有,穆聖便賞賜給他。一次一人來向穆聖討要天課,穆聖命人給了他一山谷的羊群,這人回到族中說:諸位!你們當信奉伊斯蘭,穆罕默德樂善好施,不怕貧窮。

邵卡尼說:布裏黑、伊本·穆班希勒等學者主張:可以對心被團結者分給天課。

沙菲爾主張:不信教者不能得到心被團結者的一份天課,但犯罪者可以得到。

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張:由於伊斯蘭的壯大、強盛,心被團結者的一份天課被取消。他們的依據是艾布伯克爾對艾布蘇福揚、吳耶奈、艾格勒艾、安巴斯沒有給天課。但必要時可以對逆徒給心被團結者的一份。譬如:一位穆斯林長官遇到一夥隻圖現世享受的刁民時,他可除強制、征服的手段外,在無法折服這些人,但在不影響伊斯蘭發展的前提下,他可以用心被團結者的天課款項來安撫他們。

《光塔經注》中記載:首先權衡利弊,酌情處理,必要時,給心被團結者分給一份天課,但先採納民主人士的建議,後加以詳細的演繹。如(一)他是否屬於團結的物件;(二)他從天課或從戰利品和公益金中應得多少。

第五種人是無力贖身者

指的是用天課幫助賺錢贖身的奴隸。讓他獲得自由或用天課購買奴隸後解放他。白拉依的傳述:一人來見穆聖說:請你給我指導一件能使我接近樂園,遠離火獄的善功,穆聖說你解放奴隸,幫助奴隸贖身。那人說:主的使者啊!這兩者不是一回事嗎?穆聖說:“不是一回事,解放奴隸是你獨自(用天課)解放他,幫助奴隸贖身是資助賺錢贖身的奴隸獲得解放。”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三種人真主必定幫助他們:(一)爲主道出征的戰士;(二)賺錢贖身的奴隸;(三)爲守貞潔而求婚的人。”邵卡尼說:衆學者對經文中“無力贖身者”有不同的解釋。阿裏、掃勒、哈奈菲派、沙菲爾派等學者主張:無力贖身者是用天課幫助賺錢贖身的奴隸。伊本·安巴斯、哈桑巴士拉、馬立克、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無力贖身者是用天課購買後被解放的奴隸。他們持此主張的道理是:(一)假若經文中的“無力贖身者”指的是賺錢贖身的奴隸,那麽,賺錢贖身的奴隸應列入“不能還債者”的範疇。因爲賺錢贖身的奴隸本身就是不能償還債務的人;(二)用天課贖買奴隸後解放,強於資助賺錢贖身的奴隸,因爲賺錢贖身的奴隸得到資助後不一定得到解放,只要他負有一枚銀幣的賬債,那麽,他仍算爲奴隸,而不同于購買的奴隸,何時解放,何時購買,不受時間的限制。

祖胡勒綜合兩種主張說:經文中的“無力贖身者”既指賺錢贖身的奴隸,也指購買後解放的奴隸。因爲上述白拉依傳述的聖訓已說明,用天課資助賺錢贖身的奴隸和用天課購買奴隸後解放,均屬接近樂園,遠離火獄的善功。

第六種人是不能還債者

這類人分爲四種:(一)負債累累的人;(二)擔保他人的債務,爾後破産者;(三)因困難而欠賬的人;(四)借錢吃喝玩樂、無惡不作後,悔過自新的負債者,以上這些人均可接受償還債務的天課。

一、艾奈斯的傳述:穆聖說:“只有三種人才可以乞討。(一)一貧如洗的人;(二)負債累累的人;(三)負殺人罰金的人。”

二、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時代,一人賒欠了水果,後來水果爛了,欠了人家許多債。穆聖說:“你們應施財予他。”大家都把天課給了他,但他所得的天課仍不夠還賬,穆聖對那人的債權人說:“事到如此你們得多少,就拿多少。”

三、穆哈裏格之子格比索的傳述:我負債累累,向穆聖討要天課,穆聖說:“等著吧!有人送來天課時,就給你……”

衆學者主張:“不能還債者”指的是爲了排難解憂,擔保他人債務的人。這種人即使自己擁有能償還債務的資財,也可接受天課,用天課來償還擔保的債務,因爲這是阿拉伯人崇尚的傳統美德。例如,兩人之間發生關於殺人罰金方面的債務糾紛時,會有人慷慨解囊自願承擔債務,使糾紛化爲烏有。又如:如果他們知道同族中有人爲幫助他人而負債累累時,他們便爭先去幫助那人,並對他給予能還清債務的錢財。並認爲那人爲此討要,不算爲可恥,而引以爲榮。

第七種人是爲主道工作者

指的是爲取主喜悅而學習、工作的人。衆學者主張:這等人指的是得不到軍餉的志願軍,他們無論貧、富可以得到一份天課。穆聖說:“只有五種富人方可得到天課。(一)管理賑務者;(二)購買天課物品者;(三)負債者;(四)爲主道出征的戰士;(五)窮人得到了天課,而受窮人轉贈的富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朝覲是有能力者應盡的職責,不屬於“爲主道工作者”的範疇,所以,不可用天課去朝覲。

《光塔經注》中有:“爲主道工作者”的一份天課,若找不到真正的物件時,可以用在朝覲路途中的安全、飲食、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中,也可以用在宗教、國家核心事務等公共利益方面。首先是備戰,如購買武器、軍糧、運輸工具、軍用設備等。但戰後軍人所用過的武器、戰馬、裝備等不許長期占爲己有,應上繳軍庫。因爲此種人不同于窮人、天課工作者、負債者、心被團結者、路途貧困者,這五種人儘管境況改變,但不退還所拿的天課。

“爲主道工作者”的天課款項,還可用來修建軍醫院、軍用鐵路、碉堡、工事、鋪路、製造軍艦、軍用飛機等。

目前這個款項最適應的物件是成立宣教協會,培養宣教人員,把他們派往異教國家,由協會用天課給他們提供充足的經費,宣揚伊斯蘭。

這份天課也可給予宗教學院或公益機構中,對本職工作盡職盡責而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教師或職工,但富有的學者不許得到這份天課。即使他的學問有利於穆斯林大衆。

第八種人是路途窮困者

衆學者決議:路途窮困者是指背井離鄉的旅客,途中遇到了困難,不易得到自己的財産時,可以接受天課,以便資助他達到外出的目的,但外出的目的必須是善意的,而非是犯罪的。

沙菲爾派主張:無論是國內、國外旅遊觀光的人,即使在途中能找到給他借錢的人,家中有能償還借款的財産,也可以接受天課。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路途窮困者專指旅居他鄉一時拮据找不到給他借錢的人,家中也沒有償還借款的財産者,可以接受天課,如果在異鄉能找到給他借錢的人,同時家中有能償還借款的財産,那麽,這種人不能接受天課。

天課分給應受的八種人或其中的部分人

《古蘭經》中提述的應受天課的八種人是:(一)貧窮者;(二)赤貧者;(三)管理賑務者;(四)心被團結者;(五)無力贖身者;(六)不能還債者;(七)爲主道工作者;(八)途中窮困者。

有關分配天課方面,衆學者有不同的主張:沙菲爾及其弟子們主張:如果分配天課者是富人或富人的代理人,那麽,管理賑務者的一份就不存在了,必須把天課發給其他的七種人,找到七種人則已,否則,只分給能找到的人。如果七種人具在,而放棄其中任何一種人者,那麽,他們負有放棄的那種人應得的一份天課。

伊布拉欣主張:如果天課的數額大,能分夠應受的八種人,那麽,就分給應受的八種人。如果天課的數額小,那麽,可以分給其中的一種人。

罕伯裏之子艾哈默德主張:最好分給八種人,但也可以分給其中的某一種人。

馬立克主張:要認真調查需要天課的物件,首先把天課給予最需要的人,爾後以此排列。如果第一年富人瞭解到窮人最需要,那麽,先施給窮人。如果第二年他遇到旅客最需要,那麽,他就施捨給旅客。哈奈菲派主張:可以隨意地把天課給予八種人之一。艾布哈尼法主張:納課人有權把天課給予八種人之一。

艾布哈尼法、馬立克、罕伯裏的主張與沙菲爾的主張不同的原因

伊本·路世德說:一派學者注重了經文的字面,一派學者注重了經文的含義。按字面而論天課應分給八種人;按含義而論天課給予最需要的人。因爲天課的目的是解決需求,這些法學家認爲在天經中一一提述八種人是爲了辨別應受天課者的類別,並非讓他們共用天課。

沙菲爾的依據是,蘇達伊的傳述:一人向穆聖討要天課,穆聖說:“關於天課的問題,真主不滿意聖人和其他人的判斷,真主自己作了最後的判斷,他把天課分爲八份,你如果應得一份,我就給你應得的那一份。”

三位教長的主張優越于沙菲爾的主張

《露水花園》一著中敍述:把全部的天課給予某一種人,這種做法是合乎邏輯的,因爲真主規定把天課只分給八種人,不許給予除八種人外的任何人。專指八種人是並不意味著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也不意味著厚此薄彼,而是只要把天課給予某一種人,就已經執行了真主的命令,完成了應盡的義務,而不象有些人所說的:擁有某種財産的納課人,能找到八種人的情況下,必須把天課平分給八種人,這種做法是強人所難,有悖於先賢們的慣例和後輩學者的主張。而且有時候納課人所繳納的天課爲數很少,即使給予某一種人,都解決不了其困難,更何況分給八種人呢?若讀者懂得了這種推理,就會明白以下三段聖訓的實質,儘管沙菲爾用這三段聖訓求證,詮釋自己的主張,但這些聖訓均與上述衆學者的主張不矛盾。(一)索赫勒之子賽萊默負有罰金,來見穆聖,穆聖命人從白尼宰勒格的天課中拿一份給他,去還清他負的罰金。沙菲爾認爲穆聖只對賽萊默給了白尼宰勒格的天課中,負債者應得的一份。實事並非如此,穆聖按賽萊默所負的罰金給了天課。(二)穆聖命令穆阿茲,讓他向也門的富人徵收天課,用於該地的窮人。這就說明,把穆斯林大衆的天課,只分給了八種人之一——窮人。(三)蘇達伊的傳述:一人向穆聖討要天課,穆聖說:“關於天課的問題,真主不滿意聖人和其他人的判斷,真主自己作了判斷,他把天課分爲八份,如果你能占一份,我就給你應得的一份。”沙菲爾按字面意義認爲,穆聖把天課劃分爲八份。其實穆聖劃分的只是應受天課的物件,而非天課,假如劃分的是天課,那麽,每一份天課只能給予相應的物件,不須把沒有物件者的一份給予其他人,這種做法與衆學者的公決格格不入。再說聖訓中穆聖劃分的八份天課是派課務員們到處收集起來的。並非某一個人的天課,聖訓也並未說明必須公平分配,專款專用,而只要是應受天課者可以給他天課。

如果課務員收集了某一地區的所有天課,並且八種人都具在,那麽,每一種人都有權力得到真主所規定的一份,但課務員未必在他們之間公平分配,也未必一一給到,而根據情況權衡利弊,可以對部分人多給,部分人少給;部分人給,部分人不給。例如:課務員收集了所有的天課後,發生了戰爭,爲了維護伊斯蘭國家領土的完整,打擊侵略者,可以把所有的天課分給戰士。同樣,其他應受天課的物件,誰急需則給予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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