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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2-9 00:18:28     標題: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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