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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MSN聊天起口角 國二生砍同學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2-14 00:23:18     標題: MSN聊天起口角 國二生砍同學

  有一國中生跟同學用MSN聊天,居然聊到起口角,隔天他還拿著水果刀到學校找同學算帳,過程中劃傷了同學的脖子。怎麼會突然持刀砍同學,國二生就是玩完線上遊戲後輸給同班同學,兩人上MSN討論,因為不滿同學挑釁、甚至說他會贏得線上比賽是偷了別人的寶物,所以因而起了口角衝突,隔天才會持刀砍傷同學。

  事後國二生很後悔,不過校方依法處理,將這名國二生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我國刑法上傷害罪,行為人執行某一種動作因而導致他人生理機能上受有損害。而案例情形,國中生在MSN上不滿同學挑釁,而隔日持刀砍傷同學,因其國中生持刀砍同學的行為近而造成同學受傷的結果。

而刑法第18條及同法第86條另有規定,對於若未滿十四歲行為不罰,但須施以感化教育;十四歲以上而未滿十八歲則可減輕其刑期,亦仍須受感化教育。

案例情形由於犯罪人為國二生是否滿十四歲尚有疑問,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針對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加以管束乃為刑法之特別法,應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parkeriop    時間: 2012-2-14 11:40:31

真是蠢
毀了別人也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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