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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挾持維修員 暴怒哥判7月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2-14 00:23:53     標題: 挾持維修員 暴怒哥判7月

  新北市吳姓男子家中網路無法使用,張姓維修員前來維修,張某檢查後隨口說「網路沒故障」,沒想到吳某竟拿菜刀怒嗆「你再給我裝肖,你就完蛋了!」還鎖門窗困住對方,持打火機及松香水作勢點火,所幸消防隊員緊急撬開鐵窗,被害人才逃過一劫。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19日早上9點多時,新視波有線電視張姓維修人員前往吳某中和住處,查看電腦及網路設備後,告知網路設備沒故障,應該叫電腦公司來看電腦設備有無問題才對。
吳某聽了很不爽,要求張某聯絡記者到場,張允諾配合,後來吳某不耐久候,竟衝去廚房拿西瓜刀,對著張說「你再給我裝肖,你就完蛋了!」等語。

  10點45分記者抵達現場,吳某不讓記者入內,反將門窗緊閉、大門反鎖,將張某困在房內,1個多小時後,警方據報趕往現場,吳某火氣更大,到廚房開啟瓦斯爐,持打火機及松香水作勢點火,消防隊員趁吳某不注意,將廁所鐵窗撬開,營救出張某,板橋地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將吳姓男子判刑7月。

法律教室:

吳某持菜刀並怒嗆「你再給我裝肖,你就完蛋了!」,及開啟瓦斯爐持打火機及松香水作勢點火,雖實際上無傷及張某,但已致生危害於安全已達恐嚇之程度,令人心生畏懼顯而易見,故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謂恐嚇,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

本案,吳某明知開啟瓦斯爐持打火機及松香水之行為將會導致意外危害,儼然構成刑法第175條放火罪,故意引致行為客體獨立繼續燃燒之行為。雖未引燃,仍應以未遂犯罰之。

另其鎖門窗困住張某,私行拘禁剝奪張某之行動自由,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謂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應以有具體行為,使人之行動喪失自由,方能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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