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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檳榔攤打牌 警:「聚賭」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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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2-25 08:32:51
標題:
在檳榔攤打牌 警:「聚賭」逮人
北部一名檳榔攤業者出面指控警方為了衝積效,把打牌娛樂當成賭博罪逮人。
業者表示,過年期間,店內三名名員工打撲克牌,消磨時間,突然出現大批警力進到屋內,將員工逮捕,說他們聚賭,將三人函送法辦!當事人不服,現場只有幾百元,而且是在自己的店面裡玩牌,怎麼可以算公然聚賭。
法律教室:
所謂公共場所,指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之場所。如公園、廣場、道路等。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雖犯罪行為人認為是在自己店內消遣娛樂,但本案<u>檳榔攤乃屬營業之場所,則為公共場所,並且確實有賭博之行為,因此,本案極可能定罪。
◎ 如在山野僻靜之處賭博,可以嗎?
雖為山野僻靜處,但仍屬公眾得出入處,故違反賭博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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