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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告他,有啥意義 [列印本頁]

作者: chichihyao    時間: 2012-2-25 21:13:52     標題: 告他,有啥意義

本帖最後由 chichihyao 於 2012-2-25 21:18 編輯

原因
敝人的老闆娘,前幾天開車遇黃燈煞車,後面一台遊覽車煞不住撞了上來,導致老闆娘的後行李廂全毀
而遊覽車的韓國導遊(該是站在走道上)的頭因煞車撞上遊覽車的前擋風玻璃,玻璃也龜列了
而這韓國導遊下車不知拿啥東西(雙方都不知是啥),打老闆娘致使她右肩腫了起來
也有去驗傷備案

後續,這兩天老闆老闆娘何旅行社及韓國導遊協調和解事宜,韓國導遊也道歉了(真心否?)
協調會好像沒有很好的結果,老闆的意思是不要賠償金(不缺那點錢)
後來提告了傷害罪

重點
老闆娘在質疑,
不要錢,提告後就算勝訴
這樣有啥意義?

請問各位 老闆這樣的動作是自保 還是有其他的因素
不要錢,難道是要一個真心的道歉,
還是要告訴該導遊
台灣不是你家的殖民地

PS:老闆是有錢人,但很低調,外表看來像一般的老業務員


補充 那導遊約28.9歲 跟她兒子差不多大 老闆娘說的
作者: msh55688    時間: 2012-2-25 21:29:50

1-奇檬子問題
2-給那個韓國人一點教訓
3-這是保護自己 誰知道韓國人會不會事後反悔或...
以上  了解嗎????
作者: chichihyao    時間: 2012-2-25 21:43:17

撇開勞資關係
個人認為,該導遊打人就是不對
更何況是打一個女人(可當你媽媽了)
在者,你會跌倒完全是因為
遊覽車沒保持安全車距
再來是你個人在車子行進當中
沒好好的坐在椅子上(工作需要吧)
完全不干前車的事
竟牽怒他人,實不可取
韓國人就是野蠻
作者: 小奈    時間: 2012-2-25 21:48:39

挨了一頓揍 事後再被人隨便用錢打發了事也太沒尊嚴了...
作者: bluestone2    時間: 2012-2-25 21:52:01

傷害罪是刑事 當然有意義
和解賠償 或提刑事轉民事 一般要的就是用刑事壓對方的氣燄 讓對方賠償
不過 老闆不想要賠償 或許他真的不缺錢 ...但那樣的前提下是韓國導遊 沒打人的情況下

老闆要的不是賠多少錢 要的是一個公理 交通事故的鑑定 誰對誰錯可由交通單位鑑定 再進入賠償程序
但是打人就是不對 覺得...這老闆很大氣 而且作的非常對 也非常好
一碼歸一碼...交通事故 和下車打人 本來就是分開的
希望老闆成功 把那隻韓國狗 告到底 讓那隻韓國狗 接受法律制裁

作者: 秋天的明月    時間: 2012-2-25 22:07:41

醉翁之意不在酒
問你老闆娘最清楚
作者: chichihyao    時間: 2012-2-25 22:15:11

秋天的明月 發表於 2012-2-25 22:07  
醉翁之意不在酒
問你老闆娘最清楚

這標題就是老闆娘自已的疑問
作者: chbless    時間: 2012-2-26 05:08:32

本帖最後由 chbless 於 2012-2-28 01:55 編輯

chichihyao大 :

關於妳的問題→【告他,有啥意義?】

個人認為:

一、妳不妨直接問老闆吧?

1. 如果妳是當事人又是老闆娘的話?


2.還是妳另有想法,不想提告?



二、提供我的案例供妳參考:


1.我住的公寓裡有個惡鄰,

此惡鄰常常為己之便而不關公寓大門,也因此公寓常遭宵小入侵藏匿、得手數次,

但住戶們只敢怒不敢言,因為此惡鄰有前科又是海蟑螂,

某日,公寓大門又沒關,

為了大家安全我特地下樓關門,不巧剛好遇到他沒關公寓大門出去買東西回來,

當時客氣地詢問他是否要進來,不料他竟然惱羞成怒的辱罵我且阻止我關門,又一路從1F追打我至4F;

之後,此惡鄰拜託鄰居介入調解,

調解中 → 此惡鄰只說一切“誤會”,

印象中沒辱罵我阻止我關門,更沒有追打我的記憶, 所以他心安理得


他沒想到:因為他沒誠意的道歉與裝傻地選擇性遺忘,是促使我下定決心告他的原因。


已給予他誠心認錯和道歉的機會,竟然還惡劣的掩蓋真相。


花錢租屋還要擔心受怕就算了,好心關門還要被人追打恐嚇,這是什麼道理?


所以,我才想為了自己和住戶,一定要讓那自私可惡的傢伙受到教訓,一定得告他。


更何況如果學了法律卻保護不了自己,那學法律的目的何在?



2.現今社會有很多奇怪的現象:

做賊的喊捉賊,


殺人的喊被殺,


外遇的比沒有外遇的更囂張;


打人的比被打的更理直氣壯!


大家都不會覺得不合理嗎?



我認為:


一個人會想提告, 一定有他的考量。


代表這件事對他心靈傷害很深,


否則可簡單解決的事又何必訴諸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


也許要的只是個公平正義


P.S:

說真的:做錯事又打人的惡人很可惡,

但“無理”打女人的人更不可饒恕!

也許老闆告他→只為了保護老闆娘,不想讓老闆娘受到委曲




  
  
作者: pba88    時間: 2012-2-26 09:36:28

你老闆的做法,在下認同,提起訴訟,可保雙方權益


有時後,奇蒙子很重要

真心的道歉,比賠償金更有用

傷害告訴是屬於非公訴罪,隨時可撤銷的

作者: gcv    時間: 2012-2-26 10:37:51

當然不缺錢的,
自然就往所謂"正義"走,
小弟愚見,
只是維護尊嚴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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