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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按電梯困鄰居11秒 拘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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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1 07:00:53
標題:
按電梯困鄰居11秒 拘50天
台北市有一名女子因和鄰居因細故長期不睦,在鄰居趕搭電梯下樓準備上班時,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鄰居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法官認定該女子妨害鄰居之行動自由,已觸犯強制罪,昨天判她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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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罪客觀上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謂「強暴」就是物理的力量,例如抓住他人不放;「脅迫」是以現在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例如告知他人若不聽從,就要當場將他殺害,讓他人內心產生恐懼感。另外必須要逼迫他人做不是他義務上該做的事情,或是妨害他人行使他正當的權利。主觀上要有故意,就是要知道自己在做這件事,而且要有意欲。
案例情形,該女子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鄰居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顯然是用強暴的方式,妨礙鄰居搭乘電梯的正當權利,不論在主觀上或是客觀上,都該當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故成立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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