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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什麽情況下對飲酒者執行鞭打的法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5 02:39:11     標題: 什麽情況下對飲酒者執行鞭打的法度

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對飲酒者執行鞭打的法度。

1、飲酒者承認已飲了酒。

2、兩個公正的見證人見證他飲了酒。

衆法學家對聞到某人身上有酒味而執行法度的問題有異議:

馬立克派主張:如果法官面前有兩個公正的見證者見證聞到某人身上有酒味時,必須要鞭打他,因爲氣味證明他已飲了酒。

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主張:聞到某人身上有酒味不執行法度,因爲有些食品氣味與酒相似。所以有嫌疑難以確定時,不執行法度,或他與飲酒者混在一起,或被迫他飲酒時難免有酒味。

立法的原則是阻止人以身試法,而立法者不願輕易實施法度。

來源:伊斯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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