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文章 跟未滿18歲 發生性行為後被告 被女方提告 不是家長提告(聲明 主角不是我)
這一對男女友 交往期間 男方對女的照顧有佳 甚至每每女方做錯事情 或是出包 男方一定扛
但是天不從人願 在雙方父母 不認同之下 和平分手 收場
但是男方找到新的女朋友 前任那個覺得男的之前都在騙她 所作所為就是要害他難堪
一概否決相愛之時男方的好 憤而提告男方
法院相見時 如果我今天敗呢 我以我自己為榮 因為我對你問心無愧
但是如果你今天贏呢 我以妳為恥 因為妳為了私慾 傷害最深愛你的人
結果不用說 男的一定輸 因為他滿18歲的成人
結論
我再想 不能好聚 但好歹也好散
今天如果男的本身胡搞瞎搞 我會覺得他死好
今天男的對女的愛護有佳之下 得到這種結果 我想是否讓法律一起修改 未滿18歲不得戀愛
大家不妨一起討論這話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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