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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執行通姦法度的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7 01:14:30     標題: 執行通姦法度的條件

執行通姦法度的條件是:1、通姦犯是理智健全的2、通姦犯是成年的3、通姦犯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4、明知故犯者。如果通姦犯是小孩、或精神失常、或受強迫者,均不受通姦的法度。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仙筆不寫三種人的罪過;1、睡覺者直到睡醒2、小孩直到成年3、精神失常者直到恢復理智。”

至於對明知故犯者執行姦淫法度的原因是,他明知姦淫爲非法,而去以身試法。

穆聖曾詢問麻爾茲,你瞭解姦淫該受何刑?他說該受石刑。

據說:有人給歐瑪告發一黑女奴有通姦的行爲,歐瑪用鞭子抽打了她幾下說:阿外色姦淫了你嗎?她說:是的,他給了我二塊銀幣。歐瑪對在場的阿裏、奧斯曼、奧夫之子阿布都拉哈曼說:你們看怎樣處罰?阿裏說:我看你對她執行石刑。阿布都拉哈曼說:我和阿裏的看法一致。奧斯曼卻說:我看她對自己的行爲不以爲然,沒有意識到罪惡的嚴重性。真主的法度只是針對明知故犯者。歐瑪說:你說的很對。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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