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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奸獸者的懲處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9 00:15:03
標題:
奸獸者的懲處
衆學者公決:奸獸爲非法。但他們對奸獸者應受的懲處有異議:宰德之子紮比爾主張:奸獸者須受法度。阿裏主張:奸獸者若是已婚者,須受石刑。哈桑主張:奸獸者按姦淫者對待。艾布哈尼法、馬立克、沙菲爾等學者主張:奸獸者須受相應的處罰,不按姦淫者對待。沙菲爾的另一主張;處死奸獸者。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奸獸者,你們當殺死他和獸”。一說;伊本•安巴斯說:奸獸者無死刑。一說:穆聖說:“誰姦淫至親,那麽,你們殺死他。誰奸獸,那麽,你們殺死他和獸。”
邵卡尼說:聖訓說明了殺死被奸的牲畜。對此:有人請教伊本•安巴斯:殺死被奸的牲畜道理何在?伊氏說:人們憎惡食這種動物肉,所以,我也主張應該殺死這種動物。阿裏、沙菲爾主張:禁止食用被奸的牲畜肉。必須宰掉這種牲畜。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主張:食這種牲畜的肉爲輕微的可憎。《白哈勒》一著中有:被奸的牲畜肉不許食,但須宰掉,以免産下畸形羔子。據傳一牧人奸了一牲畜,那牲畜産下了畸形羔子。所以,凡家畜被宰後可以吃的聖訓是廣義的,但被奸的家畜宰後不能吃的聖訓是狹義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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