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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強姦的女人可否受到法度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9 00:15:27     標題: 被強姦的女人可否受到法度

被強姦的女人,不受任何法度。真主說:(凡爲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古蘭經》二:173)。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真主寬恕了我的教民錯誤的,遺忘的及被人強迫而做的。”

穆聖時代,一女人遭人強姦,穆聖免去了對她的法度。一女人來見歐瑪告訴說:我向一位牧羊人要水喝,他拒絕給我水喝,唯有我和他通姦,則給我水喝,後來,我就這樣做了。歐瑪對阿裏說:你對此的看法如何?阿裏說:她是爲勢所迫的。於是歐瑪給了她一些東西,並免去了對她的法度。馬立克、沙菲爾主張:強姦者必須給被奸的女人付聘儀。伊本•什哈布的傳述:麥爾旺的兒子阿布都麥裏克判決,強姦者給被強姦的女人要付聘儀。艾布哈尼法主張:強姦者對被強姦的女人不給聘儀。伊本•路世德說:衆學者分歧的焦點是:聘儀是女人失去貞操的補償,或是贈品。主張聘儀是對女人失貞操補償的學者主張:無論女人通過合法或非法失去貞操時,必須得到聘儀。主張聘儀是真主規定專給妻子的贈品的學者主張:被強姦者不必得到聘儀。所以,艾布哈尼法的主張是最正確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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