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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單戀男輕生 家人慟硬拉女方見遺體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14 11:37:14     標題: 單戀男輕生 家人慟硬拉女方見遺體

  雲林縣一名31歲蕭姓男子,疑似暗戀女性友人不成,情關過不了,6號在住家燒炭自殺,家人悲痛萬分,認為女方態度曖昧不明才導致悲劇,逼女方到醫院見遺體,一路拉扯女子的頭髮進急診室,雙方在醫院爆發口角拉扯,鬧進了警局。

  黑色外套女子的頭髮被人拉住,往醫院急診室一路拖行,連左右手也被一男一女架住,幾乎被強脫硬拉拉進醫院,目擊者:「她有不斷哀叫,還有在哭泣,家屬一路拖著她,一路在辱罵她。」

  女子從停車場到急診室這10公尺路程,不但被扯住頭髮強押,還遭揮拳毆打,一路發出淒慘哀叫聲,引發路人圍觀,原來架住女子的三名家屬不滿女子欺騙感情,害31歲的蕭姓男子想不開,燒炭自盡,逼她到醫院見遺體道歉。

  死者媽媽:「要借錢就摟著我兒子,說我愛你,我問她說你愛不愛他,她說沒有,我頭髮抓著問她有沒有,你老實講,我兒子在這邊你有沒有講這話,她說有,我兒子老實就是受不起這種打擊。」

  死者媽媽說到氣憤處忍不住又傷心落淚,不滿李姓女子跟兒子甚密,卻又說只把兒子當普通朋友,還經常向兒子借錢,兒子為情所苦,才一時想不開,氣得要求李姓女子當著兒子遺體面前道歉,雙方在急診室拉扯,鬧上警局,儘管家屬心情悲痛,但已經觸犯強制傷害罪,雙方心理都留下難以抹滅的傷痛。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所要保護的是意志決定以及意志實現之自由,但並非依個人之意志完全不受到干擾,而是保護一個人在意志形成過程中,不受到不當之干擾。強暴係以不法腕力之實施,是一種有形之強制力,但是不以直接對被害人之身體實施為必要;脅迫則須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其強制程度不以使不能抗拒為要件。

本案件中,死者之家屬將女子從停車場拖至急診室見遺體,乃以不法腕力之實施,且此惡害通知已使李姓女子心生畏懼,使之個人意志受到干擾,侵犯其個人專屬自由法益,故可能涉及強制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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