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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賊是否既要賠償贓物又要被割手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21 14:21:33     標題: 賊是否既要賠償贓物又要被割手

沙菲爾等學者主張:若被偷的髒物存在時,應退還給失盜者。穆聖說:“手拿東西,手負責,直到歸還而後宜。”

若被偷的東西已在賊的手中損失時,照價賠償,並割其手。兩種處罰不能彼此相抵消。因爲賠償是維護失盜者的權益,割手是履行真主的法度。所以,彼此不能抵消,如血鍰和贖金同時執行,彼此不能抵消一樣。

艾布哈尼法主張:被偷的東西,一旦被損失時,賊不賠償。因爲在任何情況下處罰和割手不能同時並罰。因爲真主敍述了割手,未敍述賠償。

馬立克和其弟子主張:被偷的東西,一旦損失。若賊是富裕的,須得賠償。若賊是貧窮的,不賠償。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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