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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處死兇手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29 09:27:29     標題: 處死兇手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

伊本·固達麥說:若受害者家屬外的人處死了兇手時,殺害者須抵命,第一兇手的繼承者得到血鍰。這是沙菲爾的主張。

哈桑、馬立克主張:第二兇手應處死,第一受害者得不到抵償,因爲殺他的兇手已被殺。

格塔德、艾布哈希姆主張:第二個兇手不抵命,因爲第一個兇手是該處死的物件,所以,處死他者不必抵命。

衆學者主張:第二個兇手須得抵命,因爲他沒有權利去殺第一兇手,除受害者家屬外的人不許處死兇手,所以,殺他者須抵命。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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