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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裝GPS查老公 檢認定不算妨害秘密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3-29 10:42:26     標題: 裝GPS查老公 檢認定不算妨害秘密

  「維護婚姻純潔的必要手段」夫妻若懷疑另一半有外遇,而在他(她)的車上偷裝GPS衛星追蹤器來監控其行蹤,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去年八月,陳婦懷疑老公施男有婚外情,僱請徵信社在施男的轎車底盤安裝具有監聽、錄音功能的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因該車送往車廠檢修被維修人員發現,施男德之後怒告妻子涉嫌妨害秘密。陳婦坦承委託徵信社人員安裝追蹤器,是想要掌握老公開車行蹤,並不清楚有無竊聽和錄音的功能。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按刑法第315條之1 所規定之「無故」,係指無正當裡由,亦即行為人不具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之謂。而有無正當裡由,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均可認為正當理由。又私人為維護其自身權益,固得自行蒐集或保全證據,但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私人蒐集證據時,尚不得侵犯每個人所享有憲法所規定之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利。且犯罪偵查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於調查任何犯罪(甚至重大刑案)時,如欲以監聽方式蒐證,尚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始得為之之情況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犯入他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正當理由。是參照上開說明,夫妻之一方縱然係因懷疑他方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且為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事實,而以侵犯他方受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之竊聽方式蒐證,已難認係當前之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亦已悖於公序良俗。

這次檢方認定,夫妻互負婚姻純潔之義務,婚外情也被法律所禁止,只要有合理的懷疑,縱使對私領域有所侵害,仍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純潔而做出的必要手段。且依一般經驗法則,追查婚外情都以秘密方式進行,且證據取得極為困難,而陳婦透過徵信社,確實查得其夫涉嫌通姦(檢方偵辦中)等行為,並基於維繫婚姻關係而安裝追蹤器,係事出有因,有正當理由,不能算是「無故」。追蹤器裝在底盤並非在車內,且調閱施某涉及通姦案的卷宗,也未發現陳婦竊聽、竊錄所得資料,於是處分不起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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