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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發生醫療事故醫生是否賠償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4-10 17:49:58     標題: 發生醫療事故醫生是否賠償

衆學者公決:沒有醫術的人給人治病,致使病人殘疾時,他須對此負責任。按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因爲他的行爲構成侵害他人罪,由他出錢賠償。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冒充醫生將人致死者,應賠償。”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的傳述:穆聖說:“冒充醫生給人看病,給病人造成傷害,應賠償。”

至於精通醫術的醫生誤診將人致死時,衆法學家主張:他須賠血鍰。大部分學者主張:血鍰由醫生家屬支付。

有的學者主張:血鍰由醫生本人支付。

醫生的誤診中規定賠償的目的是保護生命,警示醫生盡職盡責。在人命關天的本職工作中更加小心謹慎。

馬立克的主張:醫生誤診,無任何賠償。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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