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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實施鞭打的酌定刑時不能超過十鞭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4-11 16:26:09     標題: 實施鞭打的酌定刑時不能超過十鞭

南雅勒之子哈尼的聖訓中說明實施酌定刑時,鞭打不得超過十鞭。

艾哈默德、沙菲爾派的部分學者不僅執行此聖訓,而且主張:實施酌定刑時,鞭打不許超過穆聖所規定的十鞭。

馬立克、沙菲爾主張:實施酌定刑時,鞭打可以超過十鞭。但不能接近對固定刑所規定的鞭數。

部分學者主張:酌定刑的鞭數不許接近固定刑的鞭數。

所以,對窺伺女人,擁抱女人者實施酌定刑時,不得接近對姦淫者所規定的固定刑的鞭數。對偷了未保護的東西的賊,不得實施割手的固定刑,對沒有誣陷而罵人者,不得執行誣陷的刑罰。

有的學者主張:法官應按利弊,罪惡的輕重量刑懲處。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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